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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2 條(護理人員得以執業之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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