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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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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2 條
(護理人員得以執業之處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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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
主管機關
核
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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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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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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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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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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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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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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