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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12 條(護理人員得以執業之處所)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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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規定,護理人員只能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或護理機構執業,但急救、機構間支援、事先報准三種情形不在此限。

Q · 護理師可以去別家機構支援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護理人員原則上只能在登記的醫療或護理機構執業,但有三種例外:急救(無需事前程序)、執業機構間之支援、以及其他經事先報准的情形。跨院支援若未報准就上工,護理人員與機構都可能面臨行政裁罰,與「擅自執業」只隔一張報備單。

白話解讀

你考到護理師執照,以為這張證書讓你能在任何醫療機構上班。錯了。法律上你只能在「登記過」的那家機構執業,跨出去的每一步都受這條管。朋友的診所人手不夠call你去支援兩天、你被調到關係企業的長照中心幫忙,這些在法律上叫「執業機構間之支援」,原則上要事先報准主管機關才合法。沒報准就過去,不是熱心助人,是違規。但這條同時給你三道活門:急救情況下你出手不受限、機構間支援只要事先報准就合法、其他經報准的情形也放行。懂這條的護理人員,跨院工作時會先確認程序;不懂的,可能在被檢舉或稽查時才發現自己一直在違規邊緣走。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12 條為護理執業之場所限制規範,要求護理人員執業須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並設「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事先報准」三項例外,建立護理人力調度合法與究責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師有執照就能到處接護理工作嗎?

不行。執照證明資格,但執業場所受第 12 條限制,原則上限於登記機構,跨院須走支援報准。

Q2護理師去朋友診所幫忙幾天會被罰嗎?

未事先報准的機構間支援有被裁罰風險,診所端申報痕跡常是被反查的起點。

Q3急救幫忙會被說在非登記機構違法執業嗎?

不會,急救是第 12 條明文例外,保護出手救人的專業者。

Q4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是什麼意思?

指護理人員到登記機構以外、與其有支援關係的機構臨時提供護理服務,須事先報准。

Q5支援報准要誰去報、報給誰?

實務上由機構向所在地衛生局辦理,但護理人員應確認機構確實已報並留存回執。

Q6護理師執業可以同時登記兩家機構嗎?

不行,依同法第 13 條登記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第 12 條的支援不是第二處登記。

Q7未報准支援被查到,罰誰?

責任可能同時回到護理人員與機構,視調度指令與報准程序辦理狀況而定。

Q8違反第 12 條的裁罰時效多久?

屬行政違規,主管機關裁處權時效為 3 年(行政罰法第 2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急救機構間支援事先報准其他情形
事前程序免事前程序須事先報准須事先報准
適用情境病人危急即時處置機構間人力臨時調度經認可的其他執業情形
未踐行程序風險原則免責,建議留存紀錄護理人員與機構可能挨罰視同未經核准執業
建議自保事後簡要記錄處置取得報准文號/回執保留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醫療法(의료법)第 33 條(醫療人員於醫療機構內執行醫療行為原則與例外)
🇨🇳 中國《护士条例》第 7 条(护士执业注册与执业机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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