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1 條(停業、歇業、復業或執業處所變更之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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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3.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 4.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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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須於三十日內報備,停業上限一年,逾期視為歇業。
Q · 護理師停業沒在期限內報備會怎樣?
可能被罰鍰,且停業超過一年會自動變歇業
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沒報備可能挨罰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逾一年就應辦理歇業,屆時想回臨床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而非單純復業。
白話解讀
你考上護理師執照,以為只要不主動放棄,這張執照就會永遠跟著你。其實不是。當你因為生小孩、出國進修、或轉行想暫時離開臨床,法律給你一個義務: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初發你執業執照的機關報備。沒報,不是沒人管,而是可能挨罰鍰。更關鍵的一條藏在第二項: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法律直接把你當成歇業。這代表你想回來時,不是回去上班那麼簡單,而是要重新辦理執業登記。很多人離開臨床兩三年後想回鍋,才發現程序比想像中麻煩,根源就在這條沒注意到的一年大限。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為執業狀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於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視為歇業,並就變更執業處所、復業準用執業規定,及死亡時由機關註銷執照,構成護理人員執業狀態的進出規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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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請育嬰假離開護理站,也要報停業嗎?
要看你是否還保有執業登記。如果只是留職停薪、執業登記仍在、隨時可回原機構,不一定構成本條的停業;但如果你實際上完全停止執業,就應在三十日內報備停業。分界點在你的執業登記狀態,不確定時直接打給發照的衛生局問一句,比事後被認定逾期報備划算得多。
Q2停業放著沒管,超過一年會怎樣?
依第二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實務上你的狀態會被轉為歇業,想再執業就不是復業那麼簡單,而是要重新辦理執業登記(準用第八條執業規定)。如果預期離開會超過一年,與其讓它自動變歇業,不如在接近一年時就確認回鍋時程,避免卡在重新登記的程序裡。
Q3護理師停業要報備嗎?
要。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停業或歇業都須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
Q4停業和歇業差在哪?
停業是暫時、執照保留、一年內復業單純;歇業是結束執業,再執業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5什麼叫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指當初核發你執業執照的機關,通常是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
Q6護理師死亡執照怎麼處理?
依第四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主動註銷執照,家屬不需另跑流程。
Q7護理師停業怎麼報備?
確認事實發生日 → 找原發照衛生局 → 備執業執照正本與申請書 → 三十日內送件備查。
Q8停業還是歇業該怎麼選?
不確定離開多久就先報停業,保留一年復業彈性;確定長期結束才報歇業。
Q9復業要準備什麼?
準用第 8 條執業規定辦理;若停業已逾一年轉歇業,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10收到逾期未報備裁罰怎麼處理?
先確認機關認定的事實發生日是否正確,必要時陳述正當事由,不服可在期限內提訴願。
Q11育嬰假 vs 停業報備差在哪?
關鍵看執業登記是否仍在;登記仍在、隨時可回原機構不一定構成停業,完全停止執業才須報停業。
Q12停業一年 vs 逾一年差在哪?
一年內可直接復業準用執業規定;逾一年依法轉歇業,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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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定義 | 執照狀態 | 時限 | 回歸方式 |
|---|---|---|---|---|
| 停業 | 暫時停止執業 | 保留 | 最長一年 | 一年內復業,準用執業規定 |
| 歇業 | 結束執業 | 註記歇業 | 無(逾一年停業即視為歇業) | 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
| 復業 | 恢復執業 | 恢復有效 | 準用執業登記規定 | 準用第 8 條執業規定,逾一年停業者須重新登記 |
定義
- 停業
- 暫時停止執業
- 歇業
- 結束執業
- 復業
- 恢復執業
執照狀態
- 停業
- 保留
- 歇業
- 註記歇業
- 復業
- 恢復有效
時限
- 停業
- 最長一年
- 歇業
- 無(逾一年停業即視為歇業)
- 復業
- 準用執業登記規定
回歸方式
- 停業
- 一年內復業,準用執業規定
- 歇業
- 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 復業
- 準用第 8 條執業規定,逾一年停業者須重新登記
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核備。 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有申報之義務,以利執業管理。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於變更執業處所、復業之規定,則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移列為第三項,明定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二、停業係暫停一定期間之營業,與歇業乃永久停止營業有所不同,法律效果亦異,惟如無客觀區別標準,法令適用及實務執行將衍生爭議,參照本法及一般專技人員法律有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法例,增列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業期間限制,超過者即應辦理歇業。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 註銷名詞
明定護理人員歇業、停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有申報之義務,以利執業管理。
一、第一項有關停業、歇業之報請備查期限,參照醫師法第十條規定修正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於變更執業處所、復業之規定,則參照職能治療師法體例,移列為第三項,明定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二、停業係暫停一定期間之營業,與歇業乃永久停止營業有所不同,法律效果亦異,惟如無客觀區別標準,法令適用及實務執行將衍生爭議,參照本法及一般專技人員法律有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間法例,增列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業期間限制,超過者即應辦理歇業。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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