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1 條(停業、歇業、復業或執業處所變更之申報義務)
- 1.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3.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 4.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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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須於三十日內報備,停業上限一年,逾期視為歇業。
Q · 護理師停業沒在期限內報備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須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沒報備可能挨罰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逾一年就應辦理歇業,屆時想回臨床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而非單純復業。
白話解讀
你考上護理師執照,以為只要不主動放棄,這張執照就會永遠跟著你。其實不是。當你因為生小孩、出國進修、或轉行想暫時離開臨床,法律給你一個義務:停業或歇業要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當初發你執業執照的機關報備。沒報,不是沒人管,而是可能挨罰鍰。更關鍵的一條藏在第二項:停業最多只能停一年,超過一年,法律直接把你當成歇業。這代表你想回來時,不是回去上班那麼簡單,而是要重新辦理執業登記。很多人離開臨床兩三年後想回鍋,才發現程序比想像中麻煩,根源就在這條沒注意到的一年大限。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為執業狀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於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視為歇業,並就變更執業處所、復業準用執業規定,及死亡時由機關註銷執照,構成護理人員執業狀態的進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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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師停業要報備嗎?▾
要。依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停業或歇業都須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備。
Q2護理師停業最多可以停多久?▾
停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依法應辦理歇業,想回臨床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3停業和歇業有什麼不同?▾
停業是暫時、執照保留、一年內復業相對單純;歇業是結束執業,再執業等於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4沒在三十日內報備會怎樣?▾
屬違反報備義務,主管機關可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開罰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5護理師復業要重新登記嗎?▾
依第 11 條第三項,復業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若已停業逾一年轉歇業,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Q6向哪個機關報備?▾
向原發給執業執照的機關,通常是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
Q7護理師過世執照怎麼處理?▾
依第 11 條第四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主動註銷其執業執照,家屬不需另跑流程。
Q8出國進修兩年要注意什麼?▾
停業上限一年,第二年起狀態自動轉為歇業,回國復業須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定義 | 執照狀態 | 時限 | 回歸方式 |
|---|---|---|---|---|
| 停業 | 暫時停止執業 | 保留 | 最長一年 | 一年內復業,準用執業規定 |
| 歇業 | 結束執業 | 註記歇業 | 無(逾一年停業即視為歇業) | 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
| 復業 | 恢復執業 | 恢復有效 | 準用執業登記規定 | 準用第 8 條執業規定,逾一年停業者須重新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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