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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四章 業務與責任

§ 24–285

24護理人員之業務
  1.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2.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3.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4.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保密之義務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護理人員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