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7 條(護理人員應為真實陳述之義務)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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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無完整緘默權,但可保留不確定事項與依法保密內容。
Q · 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可以保持沉默或說「無可奉告」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並不享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對單純事實問題不得說謊,對涉及他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保留,對不確定的事項可誠實表示不確定。安全區在「據實陳述、依法保密、誠實說不知道」三者之間。
白話解讀
一般人被官方問話,心裡會浮現「我有權保持沉默」這種印象。但如果你是護理人員,遇到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第27條給你的不是沉默權,而是一條明確的紅線:你可以基於法律保留某些資訊,但你「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換句話說,法律允許你謹慎,但不允許你說謊。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醫療事件調查能不能查出真相的關鍵閘門。當醫療糾紛、院內感染、用藥疏失被調查時,第一線最清楚狀況的往往就是護理人員,你說的話是真是假,直接決定整個調查會走向真相還是被誤導。一旦虛偽陳述被查出,你面對的不只是專業信譽崩塌,還可能引來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為護理人員之行政調查誠實義務規範:護理人員於受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禁止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與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之認知問題不同,亦不等同刑法偽證罪所要求之審判或偵查具結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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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受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是什麼意思?▾
禁止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或報告,但記錯、判斷失準不算,可誠實表示不確定。
Q2護理人員被調查可以說無可奉告嗎?▾
對單純事實問題不能全面拒答;涉及他人秘密可依第 28 條保留,不確定可誠實說不確定。
Q3護理人員有緘默權嗎?▾
沒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本條反而課予不得虛偽陳述的誠實義務。
Q4護理人員法 27 條和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限審判或偵查具結後說謊;本條延伸到一般行政調查場合,不以具結為要件。
Q5護理人員調查時說錯話會被當虛偽陳述嗎?▾
本條罰故意說謊,記憶錯誤屬認知問題不罰,但憑印象硬答有風險,宜以紀錄為據。
Q6主管要我配合說法護科室,我該怎麼辦?▾
你無義務配合虛偽陳述,謊言被拆穿責任落在說話者,宜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
Q7違反護理人員法 27 條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引來行政處分、專業信譽受損,並視情形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具體依相關法規裁處。
Q8被詢問前該怎麼準備?▾
先調閱紀錄整理時間軸,以「依紀錄顯示」陳述,不確定明白表示,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安全 | 理由 |
|---|---|---|
| 據實陳述事實 | 安全 | 符合誠實義務,無虛偽問題 |
|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 | 安全 | 屬認知狀態誠實揭露,非虛偽 |
|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 | 安全 | 法律允許之保密,不等於說謊 |
|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 | 危險 | 明知為假故意陳述,越過本條紅線 |
|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 | 有風險 | 對單純事實問題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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