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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7 條(護理人員應為真實陳述之義務)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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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無完整緘默權,但可保留不確定事項與依法保密內容。

Q · 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可以保持沉默或說「無可奉告」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並不享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對單純事實問題不得說謊,對涉及他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保留,對不確定的事項可誠實表示不確定。安全區在「據實陳述、依法保密、誠實說不知道」三者之間。

白話解讀

一般人被官方問話,心裡會浮現「我有權保持沉默」這種印象。但如果你是護理人員,遇到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第27條給你的不是沉默權,而是一條明確的紅線:你可以基於法律保留某些資訊,但你「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換句話說,法律允許你謹慎,但不允許你說謊。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醫療事件調查能不能查出真相的關鍵閘門。當醫療糾紛、院內感染、用藥疏失被調查時,第一線最清楚狀況的往往就是護理人員,你說的話是真是假,直接決定整個調查會走向真相還是被誤導。一旦虛偽陳述被查出,你面對的不只是專業信譽崩塌,還可能引來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為護理人員之行政調查誠實義務規範:護理人員於受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禁止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與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之認知問題不同,亦不等同刑法偽證罪所要求之審判或偵查具結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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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受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是什麼意思?

禁止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或報告,但記錯、判斷失準不算,可誠實表示不確定。

Q2護理人員被調查可以說無可奉告嗎?

對單純事實問題不能全面拒答;涉及他人秘密可依第 28 條保留,不確定可誠實說不確定。

Q3護理人員有緘默權嗎?

沒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本條反而課予不得虛偽陳述的誠實義務。

Q4護理人員法 27 條和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限審判或偵查具結後說謊;本條延伸到一般行政調查場合,不以具結為要件。

Q5護理人員調查時說錯話會被當虛偽陳述嗎?

本條罰故意說謊,記憶錯誤屬認知問題不罰,但憑印象硬答有風險,宜以紀錄為據。

Q6主管要我配合說法護科室,我該怎麼辦?

你無義務配合虛偽陳述,謊言被拆穿責任落在說話者,宜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

Q7違反護理人員法 27 條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引來行政處分、專業信譽受損,並視情形衍生其他法律責任,具體依相關法規裁處。

Q8被詢問前該怎麼準備?

先調閱紀錄整理時間軸,以「依紀錄顯示」陳述,不確定明白表示,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安全理由
據實陳述事實安全符合誠實義務,無虛偽問題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安全屬認知狀態誠實揭露,非虛偽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安全法律允許之保密,不等於說謊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危險明知為假故意陳述,越過本條紅線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有風險對單純事實問題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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