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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27護理人員應為真實陳述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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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無完整緘默權,但可保留不確定事項與依法保密內容。

Q · 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可以保持沉默或說「無可奉告」嗎?

不能全面拒答或說謊,但可依法保留秘密與不確定事項

依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並不享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對單純事實問題不得說謊,對涉及他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保留,對不確定的事項可誠實表示不確定。安全區在「據實陳述、依法保密、誠實說不知道」三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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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般人被官方問話,心裡會浮現「我有權保持沉默」這種印象。但如果你是護理人員,遇到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第27條給你的不是沉默權,而是一條明確的紅線:你可以基於法律保留某些資訊,但你「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換句話說,法律允許你謹慎,但不允許你說謊。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醫療事件調查能不能查出真相的關鍵閘門。當醫療糾紛、院內感染、用藥疏失被調查時,第一線最清楚狀況的往往就是護理人員,你說的話是真是假,直接決定整個調查會走向真相還是被誤導。一旦虛偽陳述被查出,你面對的不只是專業信譽崩塌,還可能引來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為護理人員之行政調查誠實義務規範:護理人員於受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禁止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與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之認知問題不同,亦不等同刑法偽證罪所要求之審判或偵查具結場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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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生局來調查,我可以說「無可奉告」嗎?

護理人員受機關詢問時不享有完整緘默權,本條要求不得虛偽陳述。涉及病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依法保留;但對單純事實詢問一律「無可奉告」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實務上最安全的是區分:事實據實說、秘密依法保留、不確定老實說不確定。

Q2我記錯了被認定虛偽,會不會很冤枉?

本條罰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屬於認知問題,與故意說謊在法律評價上不同。正因如此,凡憑印象的回答都帶風險,最好以書面紀錄為依據陳述,並對沒把握處明白表示不確定,即使內容後來有出入也能證明非故意虛偽。

Q3主管暗示我配合說法保護科室,我該怎麼辦?

你沒有義務、也不應配合做虛偽陳述。一旦謊言被客觀證據拆穿,承擔責任的是說話的你,不是叫你配合的主管。最好的做法是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並把承受到的施壓情形私下記下來,必要時反而是保護自己的證據。

Q4護理人員受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是什麼意思?

指受有關機關就業務詢問時,不得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或報告不實內容,是護理人員的行政調查誠實義務。

Q5護理人員有緘默權嗎?

沒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本條反而課予不得虛偽陳述的義務,可做的是依法保留秘密與誠實說不確定。

Q6什麼叫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明知內容為假仍故意向機關陳述或提交,重點在主觀的故意,記錯或判斷失準不屬之。

Q7護理人員法 27 條和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只罰審判或偵查具結後說謊的證人,本條把誠實義務延伸到一般行政調查場合,不以具結為要件。

Q8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該怎麼回答?

先調閱紀錄整理時間軸,把問題分成事實據實說、秘密依法保留、不確定誠實說三類分別回應。

Q9應詢前要準備什麼?

完整調閱護理紀錄、給藥系統紀錄與監視器時間軸,以客觀資料為陳述基礎,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虛偽陳述?

用「依紀錄顯示」陳述客觀事實,沒把握處明白表示不確定,不憑印象硬答。

Q11主管施壓要我配合說法怎麼辦?

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不配合圓謊,並私下記下被施壓的情形作為自保證據。

Q12說「我不記得了」算不算虛偽陳述?

誠實的不確定不算;但「我確定沒發生」若與事實不符就可能是虛偽,兩者後果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安全理由
據實陳述事實安全符合誠實義務,無虛偽問題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安全屬認知狀態誠實揭露,非虛偽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安全法律允許之保密,不等於說謊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危險明知為假故意陳述,越過本條紅線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有風險對單純事實問題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

是否安全

據實陳述事實
安全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
安全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
安全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
危險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
有風險

理由

據實陳述事實
符合誠實義務,無虛偽問題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
屬認知狀態誠實揭露,非虛偽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
法律允許之保密,不等於說謊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
明知為假故意陳述,越過本條紅線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
對單純事實問題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

立法沿革 1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一、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二、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警察等機關,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一、參照醫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二、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警察等機關,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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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