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7 條(護理人員應為真實陳述之義務)
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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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規定,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無完整緘默權,但可保留不確定事項與依法保密內容。
Q · 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可以保持沉默或說「無可奉告」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護理人員受有關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並不享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對單純事實問題不得說謊,對涉及他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保留,對不確定的事項可誠實表示不確定。安全區在「據實陳述、依法保密、誠實說不知道」三者之間。
白話解讀
一般人被官方問話,心裡會浮現「我有權保持沉默」這種印象。但如果你是護理人員,遇到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第27條給你的不是沉默權,而是一條明確的紅線:你可以基於法律保留某些資訊,但你「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換句話說,法律允許你謹慎,但不允許你說謊。這條看起來不起眼,卻是醫療事件調查能不能查出真相的關鍵閘門。當醫療糾紛、院內感染、用藥疏失被調查時,第一線最清楚狀況的往往就是護理人員,你說的話是真是假,直接決定整個調查會走向真相還是被誤導。一旦虛偽陳述被查出,你面對的不只是專業信譽崩塌,還可能引來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7 條為護理人員之行政調查誠實義務規範:護理人員於受衛生主管機關、檢調或相關機關就業務進行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其禁止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與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之認知問題不同,亦不等同刑法偽證罪所要求之審判或偵查具結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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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生局來調查,我可以說「無可奉告」嗎?▾
護理人員受機關詢問時不享有完整緘默權,本條要求不得虛偽陳述。涉及病人秘密的部分可依第 28 條主張依法保留;但對單純事實詢問一律「無可奉告」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實務上最安全的是區分:事實據實說、秘密依法保留、不確定老實說不確定。
Q2我記錯了被認定虛偽,會不會很冤枉?▾
本條罰的是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單純記憶錯誤、判斷失準屬於認知問題,與故意說謊在法律評價上不同。正因如此,凡憑印象的回答都帶風險,最好以書面紀錄為依據陳述,並對沒把握處明白表示不確定,即使內容後來有出入也能證明非故意虛偽。
Q3主管暗示我配合說法保護科室,我該怎麼辦?▾
你沒有義務、也不應配合做虛偽陳述。一旦謊言被客觀證據拆穿,承擔責任的是說話的你,不是叫你配合的主管。最好的做法是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並把承受到的施壓情形私下記下來,必要時反而是保護自己的證據。
Q4護理人員受詢問時不得虛偽陳述是什麼意思?▾
指受有關機關就業務詢問時,不得明知為假而故意陳述或報告不實內容,是護理人員的行政調查誠實義務。
Q5護理人員有緘默權嗎?▾
沒有刑事被告那種完整緘默權,本條反而課予不得虛偽陳述的義務,可做的是依法保留秘密與誠實說不確定。
Q6什麼叫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明知內容為假仍故意向機關陳述或提交,重點在主觀的故意,記錯或判斷失準不屬之。
Q7護理人員法 27 條和刑法偽證罪差在哪?▾
偽證罪只罰審判或偵查具結後說謊的證人,本條把誠實義務延伸到一般行政調查場合,不以具結為要件。
Q8護理人員被衛生局調查該怎麼回答?▾
先調閱紀錄整理時間軸,把問題分成事實據實說、秘密依法保留、不確定誠實說三類分別回應。
Q9應詢前要準備什麼?▾
完整調閱護理紀錄、給藥系統紀錄與監視器時間軸,以客觀資料為陳述基礎,必要時先諮詢律師。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虛偽陳述?▾
用「依紀錄顯示」陳述客觀事實,沒把握處明白表示不確定,不憑印象硬答。
Q11主管施壓要我配合說法怎麼辦?▾
堅持以紀錄為準陳述、不配合圓謊,並私下記下被施壓的情形作為自保證據。
Q12說「我不記得了」算不算虛偽陳述?▾
誠實的不確定不算;但「我確定沒發生」若與事實不符就可能是虛偽,兩者後果天差地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安全 | 理由 |
|---|---|---|
| 據實陳述事實 | 安全 | 符合誠實義務,無虛偽問題 |
| 誠實表示不確定(我不記得了) | 安全 | 屬認知狀態誠實揭露,非虛偽 |
| 依第 28 條保留他人秘密 | 安全 | 法律允許之保密,不等於說謊 |
| 主動編造、把假的說成真的 | 危險 | 明知為假故意陳述,越過本條紅線 |
| 一律無可奉告全面拒答 | 有風險 | 對單純事實問題可能被視為不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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