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8 條(保密之義務)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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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8條規定,護理人員及護理機構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僅依法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三種例外才可揭露。
Q · 病人自己口頭說可以講,護理人員照講有問題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28條,因業務知悉的病人秘密原則上不得洩漏,僅三種例外可合法揭露:依法律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口頭說「可以講沒關係」不符合「書面同意」要件,在事後爭議時幾乎無法舉證,揭露仍可能構成違法並觸及刑法第316條告訴乃論之洩密罪。
白話解讀
因為工作,你會知道別人連最親的人都不一定知道的事:誰得了愛滋、誰墮過胎、誰有精神病史、誰的身體有什麼難以啟齒的狀況。第28條把這些「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用一道法律高牆鎖起來,這道牆只有三把鑰匙能打開:依法律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除此之外,你把這些秘密說出去,不論是跟同事八卦、在LINE群組轉述、還是好心告訴病人家屬,都是違法。注意那個「書面」兩個字:口頭說「可以講沒關係」不算數,必須是白紙黑字的同意。這條保護的不只是病人的隱私,反過來也是在保護你:知道牆在哪,你才不會在無意間一句話就讓自己惹上行政處分、甚至刑事告訴。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8條為醫療照護領域之保密義務規範,要求護理人員、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負保密責任,僅在依法律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三種情形下,始得合法揭露,否則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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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第28條保密義務是什麼?▾
規定護理人員對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洩漏,僅三種法定例外可揭露。
Q2口頭同意可以解除保密義務嗎?▾
不行,本條要求書面同意,口頭授權不符要件且難舉證。
Q3離職後還要遵守保密義務嗎?▾
要,保密義務跟著秘密走不跟著職位走,離職退休都不消滅。
Q4違反第28條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面對行政處分,並觸及刑法第316條告訴乃論之洩漏業務秘密罪。
Q5把病人名字遮住討論病例算洩密嗎?▾
若仍可特定到是哪位病人,即使遮名也可能構成洩密。
Q6家屬來問病情可以直接告知嗎?▾
配偶非法定代理人,無當事人書面同意而告知可能違法。
Q7哪三種情形可以合法揭露病人秘密?▾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Q8病人想追究洩密該怎麼主張?▾
可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依刑法316提告、依個資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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