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9 條(罰則)

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對護理機構四種違規(無照執業、不正當業務、超收不退、受停業仍營業)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開業執照。

Q · 護理機構用沒執照的人、超收費用,會被怎麼罰?

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護理機構有四種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一、容留未具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退還;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等於斷其營業命脈。

白話解讀

如果你開了一家護理機構,第29條是你最該貼在辦公室牆上的一張清單。它列出四種行為,只要踩中任何一種,主管機關就能對機構開出新臺幣2萬到10萬元的罰鍰;情節重大的,連開業執照都廢止,等於直接斷了營業命脈。這四條地雷分別是:用沒有護理師資格的人偷偷執行護理業務、經營傷風化或危害健康的不正當業務、超收費用查證屬實又不肯退、以及受了停業處分還照常營業。這條不是針對護理人員個人,而是對準「機構」這個經營主體。對經營者來說,它劃出了營運的紅線;對病人和家屬來說,它其實是一把檢舉的武器:當你被超收費用、或懷疑替你打針換藥的根本不是合格護理人員時,這條就是你討回公道的依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為護理機構層級的行政罰則,列舉四種違規態樣(無照容留、不正當業務、超收不退、停業仍營業),規範對象是「機構」這個經營主體而非個別護理人員,並以罰鍰至廢止開業執照的階梯式手段,維護病人安全與住民權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懷疑護理之家讓沒執照的人照顧我爸,要怎麼處理?

先盡量保全證據,例如執行護理工作者的姓名職稱、班表、實際操作的照片或紀錄,再向機構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檢舉,指明涉及本條第一款『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內行人提示:檢舉時把證據一次備齊,主管機關查處會更快;單憑口頭懷疑而無佐證,往往只能換來一次例行訪查就結案。

Q2被機構超收的費用,除了等政府罰它,我自己能拿回來嗎?

可以。本條第三款的機制是主管機關查證超收屬實後,要求機構在期限內退還超收部分,逾期才開罰。同時,超收的金額在民事上屬於不當得利,你也能直接向機構請求返還。內行人提示:行政檢舉和民事請求可以並行,行政查證認定的『超收事實』,往往也能成為你民事求償時的有力佐證。

Q3罰 2 萬到 10 萬,機構會不會乾脆繳了繼續違規?

本條的殺傷力不只在罰鍰,而在『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這句話。對經營者而言,廢照等於斷了整間機構的命脈,遠比罰款可怕。內行人提示:若機構屢罰不改,檢舉時可強調其違規的持續性與情節重大,促使主管機關評估是否升級到廢照,這比單純的罰鍰更能真正遏止違規。

Q4護理機構超收費用怎麼辦?

向縣市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命限期退還,逾期不退依第 29 條第 3 款開罰;超收金額另可民事請求返還。

Q5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是什麼?

針對護理機構經營主體的罰則,列舉無照容留、不正當業務、超收不退、停業仍營業四款,罰 2 至 10 萬,情節重大廢照。

Q6什麼叫『容留未具資格者執行護理業務』?

機構讓未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實際從事打針、給藥等護理業務的容留行為,不因偶爾或資深而免責。

Q7情節重大廢止開業執照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撤銷機構營業資格的最重手段,等於斷其營業命脈,且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再設置機構。

Q8護理機構違規怎麼檢舉?

保全帳單、班表、人員身分等證據 → 確認涉及第 29 條哪一款 → 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Q9被超收的費用怎麼拿回來?

行政檢舉等主管機關命機構限期退還,同時可循民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兩條路可並行。

Q10護理機構違規罰多少錢?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並得廢止開業執照。

Q11怎麼證明機構讓無照者執業?

保留班表、人事資料、執行護理業務的紀錄與影像,檢舉時一次遞交讓主管機關查處更快更準。

Q12第 29 條罰機構 vs 第 30 條罰護理人員差在哪?

第 29 條對準護理機構經營主體;第 30 條處罰受停業或廢照仍執業的個別護理人員。

🔒還有 10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