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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9 條(罰則)

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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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對護理機構四種違規(無照執業、不正當業務、超收不退、受停業仍營業)處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開業執照。

Q · 護理機構用沒執照的人、超收費用,會被怎麼罰?

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護理機構有四種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一、容留未具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退還;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等於斷其營業命脈。

白話解讀

如果你開了一家護理機構,第29條是你最該貼在辦公室牆上的一張清單。它列出四種行為,只要踩中任何一種,主管機關就能對機構開出新臺幣2萬到10萬元的罰鍰;情節重大的,連開業執照都廢止,等於直接斷了營業命脈。這四條地雷分別是:用沒有護理師資格的人偷偷執行護理業務、經營傷風化或危害健康的不正當業務、超收費用查證屬實又不肯退、以及受了停業處分還照常營業。這條不是針對護理人員個人,而是對準「機構」這個經營主體。對經營者來說,它劃出了營運的紅線;對病人和家屬來說,它其實是一把檢舉的武器:當你被超收費用、或懷疑替你打針換藥的根本不是合格護理人員時,這條就是你討回公道的依據。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為護理機構層級的行政罰則,列舉四種違規態樣(無照容留、不正當業務、超收不退、停業仍營業),規範對象是「機構」這個經營主體而非個別護理人員,並以罰鍰至廢止開業執照的階梯式手段,維護病人安全與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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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超收費用怎麼辦?

向機構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查證超收屬實後會要求機構限期退還,逾期不退才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第 3 款開罰;超收金額另可循民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Q2懷疑護理之家用沒執照的人照顧家人怎麼處理?

保全班表、人員身分、執行紀錄等證據後向衛生局檢舉,指明涉及第 29 條第 1 款『容留未具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機構面臨 2 萬起跳罰鍰,情節重大可廢照。

Q3護理機構違規罰多少錢?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開業執照。

Q4護理機構被廢止開業執照代表什麼?

等於停止營運命脈;且依同法第 34 條,其負責護理人員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Q5第 29 條罰的是機構還是護理人員個人?

罰的是『護理機構』這個經營主體;護理人員個人的違規責任另見第 30 條、第 35 條。

Q6受停業處分卻偷偷營業會怎樣?

屬第 29 條第 4 款,主管機關可再開罰;若進一步受廢止開業執照仍繼續開業,依第 31 條得吊扣負責護理人員證書。

Q7什麼算『超收費用』?

收取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的費用,經查證屬實即構成;關鍵在主管機關給的退費期限內是否退還。

Q8對第 29 條的裁罰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於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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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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