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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一章 總則

§ 1–7-18

5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6護理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7-1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1.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2.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3.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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