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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 條(護理人員資格取得條件及考試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2.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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