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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7-1 條(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2.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3.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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