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7-1 條(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 1.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 2.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 3.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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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規定,護理師完成專科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Q · 護理師怎麼升專科護理師?
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須先領有護理師證書、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才能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甄審的初審工作,中央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分科與甄審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護理師』就是護理職涯的天花板,這條會打開你頭頂的那扇門。第7條之1設立了一個更高的階:專科護理師。它不是換個好聽的頭銜,而是經過特定專科訓練、再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後,能請領的另一張證書。為什麼這對你的職涯是槓桿?因為專科護理師在臨床上被授予的角色與能執行的業務範圍不同,連帶影響的是你的不可取代性與薪資談判力。這條同時藏了兩個你該知道的設計:第一,甄審的初審工作中央可以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所以實際面對你的常常是學會;第二,只要你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訓練,就有資格參加甄審,門是對你開的。分科與甄審的細節,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用辦法另定。
法律定性
專科護理師是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建立的法定資格:護理師在完成特定專科訓練、並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後取得的獨立證書,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與一般護理師有實質區別,其名稱並受同法名稱專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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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專科護理師是什麼?▾
完成特定專科訓練並通過中央甄審後取得的獨立法定證書,業務範圍與一般護理師不同。
Q2護理師怎麼升專科護理師?▾
先有護理師證書、完成相關專科訓練,再向中央主管機關(常委託專科護理學會初審)甄審合格後請領證書。
Q3只有護理師證書能直接考專科甄審嗎?▾
不行,須先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訓練是甄審的前提。
Q4專科甄審找誰辦?▾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第一個窗口常是該專科護理學會。
Q5專科護理師和一般護理師差在哪?▾
是另一張獨立證書與受名稱保護的身分,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不同,不是年資的形容詞。
Q6專科護理師有哪些分科?▾
分科與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依各專科訓練管道與甄審辦法公告為準。
Q7升專科護理師對薪資有幫助嗎?▾
因業務範圍與不可取代性提高,連帶影響薪資談判力,但實際給付視醫療機構職缺與授權而定。
Q8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時效嗎?▾
請領本身無特定時效,但甄審報名與訓練認定有各專科甄審辦法所定期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nurse | specialty_nurse |
|---|---|---|
| 資格性質 | 護理師證書 | 另一張獨立的專科護理師證書 |
| 取得方式 | 護理人員考試及格 | 護理師證書+專科訓練+中央甄審合格 |
| 名稱保護 | 護理師名稱專用 | 專科護理師名稱另受專用保護(第7條第2項) |
| 業務範圍 | 一般護理業務 | 特定專科授予之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 |
| 甄審窗口 | 不適用 | 中央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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