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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7-1 條(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1. 1.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2. 2.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3. 3.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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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規定,護理師完成專科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Q · 護理師怎麼升專科護理師?

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須先領有護理師證書、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才能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甄審的初審工作,中央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分科與甄審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白話解讀

如果你以為『護理師』就是護理職涯的天花板,這條會打開你頭頂的那扇門。第7條之1設立了一個更高的階:專科護理師。它不是換個好聽的頭銜,而是經過特定專科訓練、再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後,能請領的另一張證書。為什麼這對你的職涯是槓桿?因為專科護理師在臨床上被授予的角色與能執行的業務範圍不同,連帶影響的是你的不可取代性與薪資談判力。這條同時藏了兩個你該知道的設計:第一,甄審的初審工作中央可以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所以實際面對你的常常是學會;第二,只要你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訓練,就有資格參加甄審,門是對你開的。分科與甄審的細節,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用辦法另定。

法律定性

專科護理師是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建立的法定資格:護理師在完成特定專科訓練、並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後取得的獨立證書,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與一般護理師有實質區別,其名稱並受同法名稱專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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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有護理師證書但還沒做專科訓練,可以直接考專科甄審嗎?

不行。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把資格寫得很清楚:要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才能參加各該專科的甄審,訓練是甄審的前提,不能跳過。不同專科的訓練管道、收訓資格、時數要求各自不同,且初審常委託該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建議先確認目標專科是哪個學會承辦。

Q2專科護理師跟一般護理師,實際差在哪?

差在它是一張獨立的證書與受保護的法定名稱(第7條第2項保護專科護理師名稱),對應的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和一般護理師不同,不是資歷的形容詞。分科與甄審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授權訂定的辦法規範。要評估值不值得投入,可看目標醫療機構在該專科有無設置職缺與對應業務授權。

Q3專科護理師的甄審要找誰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甄審的初審工作,所以實務上第一個打交道的窗口常是該專科的護理學會。準備甄審時要研究的規則與應對的窗口,很多時候在學會這一層。

Q4專科護理師是什麼?

完成特定專科訓練並通過中央甄審後取得的獨立法定證書,業務範圍與一般護理師不同,名稱另受專用保護。

Q5專科護理師和一般護理師差在哪?

一般護理師是考試及格的基礎資格;專科護理師是另一張獨立證書、受名稱保護的身分,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不同。

Q6什麼叫專科護理師的甄審?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資格審查程序,初審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

Q7專科護理師和專師(NP)是同一個嗎?

台灣法定名稱為專科護理師,常對應國際上的進階護理師(APN/NP),但各國制度位階與業務授權不同。

Q8護理師怎麼升專科護理師?

先有護理師證書 → 完成相關專科訓練 → 報名甄審(初審常由學會辦理)→ 甄審合格請領證書。

Q9專科護理師訓練要多久、怎麼報名?

依各專科訓練管道規定,收訓資格與時數各專科不同,先確認目標專科由哪個專科護理學會承辦。

Q10專科護理師甄審要準備什麼?

護理師證書、相關專科訓練完成證明,並依該專科甄審辦法備齊報名文件,留意學會公告期程。

Q11甄審報名與訓練認定有期程限制嗎?

請領證書本身無特定時效,但報名與訓練認定有各專科甄審辦法所定期程,以承辦學會與中央公告為準。

Q12只有護理師證書沒受訓,能直接甄審嗎?

不能。本條要求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訓練者才能參加甄審,訓練是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nursespecialty_nurse
資格性質護理師證書另一張獨立的專科護理師證書
取得方式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護理師證書+專科訓練+中央甄審合格
名稱保護護理師名稱專用專科護理師名稱另受專用保護(第7條第2項)
業務範圍一般護理業務特定專科授予之業務範圍與臨床角色
甄審窗口不適用中央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의료법 제78조(전문간호사)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301-1(infirmier en pratique avancée, IPA)
🇺🇸 美國各州 Nurse Practice Act 之 APRN / Nurse Practitioner 認證(無聯邦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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