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5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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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依層級分配護理監理權責。
Q · 護理相關的事要找衛福部還是地方政府?
依護理人員法第 5 條,主管機關分中央(衛生福利部)與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兩級。證書核發、全國性政策歸中央;執業登記、機構稽查、在地檢舉申訴歸地方衛生局。多數與個人切身相關的執行面事務都在地方,先找當地衛生局通常比直接找衛福部快。
白話解讀
遇到護理相關的問題到底該找誰?第5條給了你一張機關地圖。中央是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是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看起來像一句廢話,但它其實在告訴你:不同的事,要找不同層級的機關。想領證書、查全國性的護理政策,找中央;要辦執業登記、檢舉某家機構違規、處理在地的護理爭議,找地方衛生局。搞懂這條,你就不會把該找地方的事一直往中央送,公文在機關間踢來踢去、你的問題一直卡著沒人處理。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5 條為主管機關層級劃分條款,明定護理事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據以分配全國性監理與在地執行的權責歸屬。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2檢舉護理機構違規找誰?▾
找該機構所在地的地方衛生局(地方主管機關),不是衛福部。
Q3護理師證書由誰核發?▾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審核發給(見同法第 4 條)。
Q4執業登記要向哪個機關申請?▾
向執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見同法第 8 條)。
Q5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差在哪?▾
中央管全國性標準與證書,地方管在地稽查、登記與申訴。
Q6送錯機關會怎樣?▾
案件會被轉回該管的地方機關,公文空轉拖延數週。
Q7衛生福利部什麼時候成立的?▾
2013 年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組成立,本條主管機關名稱隨之更新。
Q8護理人員公會由誰主管?▾
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目的事業受衛生主管機關指導監督(見同法第 48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entral | local |
|---|---|---|
| 層級 | 中央:衛生福利部 |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 典型權責 | 證書核發、全國性護理政策、專科甄審 | 執業登記、機構稽查、在地檢舉申訴裁罰 |
| 民眾何時找 | 領證、查全國政策 | 辦執業登記、檢舉違規、處理在地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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