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6 條(護理人員之消極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