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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26 條(病人危急時之處理方式)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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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6條規定,護理人員執行業務遇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Q · 病人危急但醫師聯絡不上,護理人員可以先動手急救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遇病人危急,原則上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也就是說,在醫師確實聯絡不上、且情況危急的當下,護理人員主動施救屬法律授權範圍,不算越權。實務上的關鍵不在「能不能做」,而在事後紀錄能否呈現「處置出於危急且必要、並有同步設法聯絡醫師」。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病房只有你一個護理師,病人突然血壓直線下降、意識模糊,值班醫師電話一直打不通。這一刻,你腦中閃過的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我能動手嗎?萬一我做了什麼,事後被說「越權」怎麼辦?第26條就是為這個最孤立無援的瞬間設計的。它先給你一個原則義務:遇到病人危急,要立刻聯絡醫師。但真正的力量藏在那個「但書」裡:必要時,你「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這個「得」字是法律給你的安全閥,它確認了你在等不到醫師的危急當下,主動施救不是越權,而是法律授權甚至期待你做的事。知道這條和不知道這條的護理人員,在那個生死交關的幾秒鐘,會做出完全不同的選擇。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6條為護理執業義務規範,採「原則—但書」雙層設計:原則上護理人員遇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於必要時授權其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其規範目的在於危急時刻平衡醫療分工秩序與病人生命搶救時效,使護理人員的善意先行處置具備明確法律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人員法第26條是什麼?

規範護理人員遇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的義務與授權。

Q2醫師聯絡不上時護理師先急救會被告嗎?

本條但書授權危急且必要時先行救護,善意處置受法律保護,關鍵在紀錄能呈現危急與必要性。

Q3緊急救護處理的範圍到哪?

原則為穩定病人生命徵象所必要的處置,如基本心肺復甦、保持呼吸道暢通、止血等。

Q4先聯絡醫師和先救人是二選一嗎?

不是。本條設計為並行:一邊聯絡醫師、一邊在必要時先行處置。

Q5緊急救護後要做什麼?

應依護理人員法第25條製作紀錄,完整記錄危急時間、聯絡醫師經過與所做處置。

Q6護理人員法第26條和緊急醫療救護法差在哪?

第26條規範執業現場面對病人的先行救護;緊急醫療救護法善意免責處理的是現場對一般傷病者的救護。

Q7違反第26條有什麼責任?

未盡即時聯絡或必要處置義務,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與醫療民刑事爭議,須視具體情節判斷。

Q8長照機構夜班護理師遇住民倒地適用嗎?

適用。聯絡醫師與119的同時,必要的緊急處置屬本條授權範圍,非擅自行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護理人員法第26條緊急醫療救護法善意免責刑法緊急避難
適用情境執業現場面對在院/在機構病人危急現場對一般傷病者的緊急救護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緊急危難之行為
行為主體執業中的護理人員出於善意之救護人員(含一般人)任何人
法律效果授權先行緊急救護,非越權善意救護免除或減輕責任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保健師助産師看護師法 第37条(臨時応急の手当の例外)
🇨🇳 中國护士条例 第十七条(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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