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4 條(護理人員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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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將護理業務分四款,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示下執行,專科護理師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Q · 護理師可以自己決定幫病人打針給藥嗎?
不行,打針給藥屬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示下
依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2 項,醫療輔助行為(如打針、給藥、換藥)必須在醫師指示下執行,護理人員不能自行決定。前三款業務(健康問題護理評估、預防保健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護理人員可本於專業獨立執行;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則須有醫師指示,否則可能踩到無照執業紅線。
白話解讀
護理師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這條畫出了那條線。它把護理人員的業務分成四塊:健康問題的護理評估、預防保健的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還有最關鍵也最容易出事的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前三款護理人員可以本於專業獨立執行,但第四款踩進了醫療領域,法律明訂必須「在醫師指示下」才能做,沒有醫師指示就自行為之,可能踩到密醫的紅線。更進一步,專科護理師和受訓中的護理師,還能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這比輔助行為又往前一步。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一個打針、給藥的動作背後,藏著「誰有權指示、誰負什麼責任」的完整結構。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為護理業務範圍的總則性規範,將護理人員業務分為四款: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前三款得獨立執行,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示下為之;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護理師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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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師可以自己決定幫病人打針嗎?
不行,至少不能完全自己決定。打針屬於醫療輔助行為,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應在醫師指示下執行。護理師可以執行,但前提是有醫師的指示,缺了這個前提就可能涉及逾越業務範圍。內行人提示:讓醫師指示留下可查紀錄,是出事時證明自己依指示執行最重要的保護,口頭交代而無紀錄,風險全在執行者身上。
Q2專科護理師是不是等於可以看診的醫師?
不是。依本條第3項,專科護理師及受訓中的護理師是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且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範圍與監督都有明確界限,不等於可獨立看診開藥的醫師。內行人提示:判斷某項處置專師能不能做,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被納入中央訂定的辦法,不在範圍內就算有醫師在場也未必合法。
Q3沒有護理師執照的人做護理工作犯法嗎?
本條劃定的是護理人員的業務範圍,健康評估、預防保健護理措施、護理指導與醫療輔助行為等屬護理人員執行的業務。無資格者執行這些業務,可能涉及無照執業的法律責任。內行人提示:機構若以無照人力充數執行護理業務,不只個人有責,機構本身也可能被查處,家屬發現相關情形可向衛生局反映。
Q4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什麼?
把護理人員業務分四款:健康評估、預防保健、護理指導、醫療輔助行為,後者須醫師指示。
Q5醫療輔助行為是什麼?
打針、給藥、換藥等跨入醫療領域的處置,依第2項必須在醫師指示下執行。
Q6前三款護理業務和第四款差在哪?
前三款護理人員可獨立執行,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須有醫師指示,舉證與責任結構完全不同。
Q7什麼叫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期間護理師在醫師監督下、依中央訂定辦法執行的醫療業務,範圍受辦法界定。
Q8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怎麼自保?
把醫師指示落實成書面或可查紀錄,依第25條製作紀錄,事前堅持遠比事後辯解有力。
Q9病人怎麼確認處置合法?
詢問「這是哪位醫師指示的」,記下執行者身分、處置內容與時間,必要時向衛生局查詢。
Q10懷疑被逾越權限處置怎麼辦?
記錄執行者與有無醫師指示,向醫療機構或衛生局查詢,涉無照執業可檢舉並請調閱病歷。
Q11被指逾越業務範圍的護理師怎麼主張?
釐清行為屬第幾款,調出當時醫師指示紀錄佐證依指示執行,專師確認所執行業務有無納入中央辦法。
Q12護理師 vs 專科護理師權限差在哪?
兩者前三款業務相同,醫療輔助行為都須醫師指示,但專師另可在醫師監督下依辦法執行醫療業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護理人員 | 專科護理師 | 醫師 |
|---|---|---|---|
| 前三款護理業務(評估/保健/指導) | 可獨立執行 | 可獨立執行 | 可執行 |
| 醫療輔助行為(打針/給藥) | 須醫師指示 | 須醫師指示 | 本職權限 |
| 醫療業務(診斷/處方) | 不可 | 醫師監督下、依辦法 | 本職權限 |
護理人員
- 前三款護理業務(評估/保健/指導)
- 可獨立執行
- 醫療輔助行為(打針/給藥)
- 須醫師指示
- 醫療業務(診斷/處方)
- 不可
專科護理師
- 前三款護理業務(評估/保健/指導)
- 可獨立執行
- 醫療輔助行為(打針/給藥)
- 須醫師指示
- 醫療業務(診斷/處方)
- 醫師監督下、依辦法
醫師
- 前三款護理業務(評估/保健/指導)
- 可執行
- 醫療輔助行為(打針/給藥)
- 本職權限
- 醫療業務(診斷/處方)
- 本職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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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人員得執行之業務範圍。
(1030805 修正)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 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 四、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護理師需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含學科及臨床),而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仍有於醫師指示及專科護理師指導下執行相關醫療業務實務訓練之需要,以充實及銜接未來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疇,爰增「……及依本法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
- 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護理人員法 第 7-1 條條文
明定護理人員得執行之業務範圍。
一、現行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並無相關法規之依據,僅有衛生福利部之行政函釋,在現行臨床實務上,有許多情況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之醫療業務,在無法將其明確化的環境下,恐使專科護理師日常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為避免觸法,應賦於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執行的醫療業務之法源依據。 二、因專科護理師必定有護理師資格,故其當然可執行護理人員之業務,增訂第三項明訂之。 三、在現行臨床照護實務上,專科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業務所在多有,恐使專科護理師執業遊走於密醫罪之法律邊緣,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廣納醫護專業團體意見,訂立出可執業之醫療業務,故增訂第四項,讓可執行之醫療業務明確化。 四、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護理師需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含學科及臨床),而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仍有於醫師指示及專科護理師指導下執行相關醫療業務實務訓練之需要,以充實及銜接未來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疇,爰增「……及依本法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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