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3-2 條(評鑑後之應公告事項;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公告之。
- 2.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
- 3.護理機構評鑑之標準,包括對象、項目、評等、方式等,與評鑑結果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規定,機構評鑑合格有效期內違規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並須公告評鑑結果。
Q · 機構評鑑合格還在有效期內,違規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第二項,護理機構即使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只要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甚至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合格有效期不是違規的保護傘;同條第一項並要求主管機關將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公告,供外界查證。
白話解讀
拿到評鑑合格不是終身免死金牌,這條就是那把懸在機構頭上的劍。它做三件事:第一,中央主管機關要把每家機構的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公告出來,讓任何人都查得到。第二,就算你在合格有效期間內,只要違反護理人員法或相關命令,被令限期改善卻拖著不改,或違規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調降你的評鑑類別」甚至「廢止你的合格資格」。第三,整套評鑑標準和撤銷、廢止的規則,授權中央訂成辦法。對機構而言,合格只是起點不是終點;對家屬而言,你查到的合格標章背後,是一套會持續汰除壞蘋果的動態機制。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是護理機構評鑑的公告與淘汰規範:第一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機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第二項規定機構於合格有效期間內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遭調降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第三項授權中央訂定評鑑標準與撤銷、廢止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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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是不是終身有效?▾
不是,有有效期間,且期內違規仍可能被調降或廢止。
Q2怎麼查護理之家的評鑑結果?▾
依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須公告評鑑結果、有效期間與類別,可上衛福部相關平台查詢。
Q3機構被令限期改善卻不改會怎樣?▾
屆期未改善得被調降評鑑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
Q4調降類別和廢止資格差在哪?▾
調降是降等仍可營運,廢止是直接拿掉合格資格,衝擊更大。
Q5評鑑合格類別由誰認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評鑑辦法認定。
Q6家屬發現機構違規可以做什麼?▾
可向主管機關提供違規證據,作為情節重大或調降廢止的認定依據。
Q7機構掛著舊評鑑獎牌可信嗎?▾
要查現時有效期間與類別,獎牌可能是過期或已被調降的版本。
Q8廢止合格資格還能救濟嗎?▾
可依評鑑辦法所定程序申復,並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owngrade | revoke |
|---|---|---|
| 處分強度 | 調降評鑑合格類別(降等) | 廢止評鑑合格資格(拔除) |
| 營運影響 | 仍可營運但等第與信任度下降 | 幾乎等同斷絕招攬個案命脈 |
| 觸發要件 | 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 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程度更重) |
| 連動效應 | 可能影響長照特約與健保權益 | 長照特約、健保與市場信任全面受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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