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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3-2 條(評鑑後之應公告事項;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公告之。
  2. 2.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
  3. 3.護理機構評鑑之標準,包括對象、項目、評等、方式等,與評鑑結果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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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規定,機構評鑑合格有效期內違規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並須公告評鑑結果。

Q · 機構評鑑合格還在有效期內,違規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第二項,護理機構即使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只要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甚至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合格有效期不是違規的保護傘;同條第一項並要求主管機關將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公告,供外界查證。

白話解讀

拿到評鑑合格不是終身免死金牌,這條就是那把懸在機構頭上的劍。它做三件事:第一,中央主管機關要把每家機構的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公告出來,讓任何人都查得到。第二,就算你在合格有效期間內,只要違反護理人員法或相關命令,被令限期改善卻拖著不改,或違規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以「調降你的評鑑類別」甚至「廢止你的合格資格」。第三,整套評鑑標準和撤銷、廢止的規則,授權中央訂成辦法。對機構而言,合格只是起點不是終點;對家屬而言,你查到的合格標章背後,是一套會持續汰除壞蘋果的動態機制。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3 條之 2 是護理機構評鑑的公告與淘汰規範:第一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機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第二項規定機構於合格有效期間內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遭調降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第三項授權中央訂定評鑑標準與撤銷、廢止之辦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是不是終身有效?

不是,有有效期間,且期內違規仍可能被調降或廢止。

Q2怎麼查護理之家的評鑑結果?

依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須公告評鑑結果、有效期間與類別,可上衛福部相關平台查詢。

Q3機構被令限期改善卻不改會怎樣?

屆期未改善得被調降評鑑類別或廢止合格資格。

Q4調降類別和廢止資格差在哪?

調降是降等仍可營運,廢止是直接拿掉合格資格,衝擊更大。

Q5評鑑合格類別由誰認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評鑑辦法認定。

Q6家屬發現機構違規可以做什麼?

可向主管機關提供違規證據,作為情節重大或調降廢止的認定依據。

Q7機構掛著舊評鑑獎牌可信嗎?

要查現時有效期間與類別,獎牌可能是過期或已被調降的版本。

Q8廢止合格資格還能救濟嗎?

可依評鑑辦法所定程序申復,並循行政救濟途徑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owngraderevoke
處分強度調降評鑑合格類別(降等)廢止評鑑合格資格(拔除)
營運影響仍可營運但等第與信任度下降幾乎等同斷絕招攬個案命脈
觸發要件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違規且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程度更重)
連動效應可能影響長照特約與健保權益長照特約、健保與市場信任全面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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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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