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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
護理人員法
第 23-1 條
(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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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
核
。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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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執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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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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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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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懲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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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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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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