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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23-1 條(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
  2.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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