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護理人員法 第 23-1 條(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
  2.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護理人員法 第2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