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3-1 條(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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