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3-1 條(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 2.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3.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地方政府定期督導考核,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Q · 怎麼知道一家護理機構合不合格?
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給機構打分數、分等第;地方政府則對轄區機構定期督導考核,做日常盯場。機構面對評鑑與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是法定義務而非禮貌。對家屬而言,評鑑等第與有效期間是選機構時最該先查的客觀指標。
白話解讀
你怎麼知道一家護理機構是「合格」還是「勉強及格」?答案藏在這條建立的兩套監督機制裡。中央主管機關要辦「評鑑」,等於給機構打分數、發等第;地方政府則要對轄區內機構「定期督導考核」,做日常的盯場。重點在第二項:機構面對評鑑和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把「配合」變成法律義務,不是禮貌。第三項還允許主管機關把評鑑委託給專業團體辦。對家屬來說,評鑑結果是你選機構時最該先查的客觀指標;對經營者來說,這代表你的機構品質會被定期量化、公開比較,躲不掉也賴不掉。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為護理機構品質監督的核心條文,建立中央評鑑與地方督導考核的雙軌機制,並課予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配合義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評鑑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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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去哪裡查?▾
可透過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公開資訊查詢機構評鑑等第與有效期間,務必看評鑑年度。
Q2護理人員法第23條之1規定什麼?▾
中央辦評鑑、地方定期督導考核,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委託團體辦理。
Q3機構可以拒絕讓評鑑委員看資料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明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隱私為由全面阻擋並不成立。
Q4評鑑和督導考核有什麼不同?▾
評鑑由中央辦理、分等第、有週期;督導考核由地方政府定期做日常查核。
Q5評鑑等第會影響什麼?▾
可能牽動機構能否成為長照特約單位、給付額度,並影響家屬選擇判斷。
Q6誰負責辦理護理機構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辦理評鑑,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
Q7選護理之家前該先做什麼?▾
先查最近一次評鑑等第與有效期間,再實地參觀驗證。
Q8機構逃避督導考核會怎樣?▾
違反第二項配合義務另有法律責任,並可能被列入加強查核名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中央評鑑 | 地方督導考核 |
|---|---|---|
| 辦理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性質 | 給機構打分數、分等第 | 日常盯場、定期查核 |
| 週期 | 依評鑑制度週期辦理 | 定期實施 |
| 結果效果 | 公告等第與有效期間(第23條之2) | 缺失改善追蹤、列管加強查核 |
| 機構義務 |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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