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3 條(護理機構之報告義務)
護理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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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3條規定,護理機構須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的檢查及資料蒐集,機構不得拒絕。
Q · 護理之家人力不足或亂收費,可以叫衛生局來查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都是主管機關的法定檢查範圍。住民或家屬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即有權對該機構實施檢查並要求其提出報告與資料;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否則另構成違規。
白話解讀
當你把家人送進護理之家,你最想知道的是:有沒有人在替我盯著這間機構?這條就是那個「盯著」的法律依據。它賦予衛生主管機關一把鑰匙,可以走進任何一家護理機構,檢查它的人員配置夠不夠、設備合不合格、收費有沒有亂來、作業流程、衛生、安全到病歷紀錄。機構這邊則是不能說不,不只要被檢查,還要依通知主動提出報告、交出資料。對經營者來說,這代表你的機構隨時處在可被攤開檢視的狀態;對住民和家屬來說,這代表你不是孤立無援,背後有一套常態稽查在運作。理解這條,你就知道遇到問題該往哪裡敲門。
法律定性
護理機構受檢義務,指護理機構依法令或主管機關通知,負有主動提出報告並被動接受主管機關檢查與資料蒐集的法定義務,檢查範圍涵蓋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與紀錄七大面向,是公共衛生主管機關對護理機構進行常態監理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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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第2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護理機構的受檢與提報義務,主管機關得檢查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七大面向。
Q2護理機構可以拒絕衛生局檢查嗎?▾
不行。提報與受檢是法定義務,拒絕、規避或妨礙另依護理人員法第29條裁罰二萬至十萬元。
Q3哪些事項是主管機關可以查的?▾
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七項,條文逐項列舉。
Q4家屬發現機構違規可以找誰?▾
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具體援引本條檢查項目。
Q5機構收費不合理屬於可檢查範圍嗎?▾
是。收費是本條明列檢查項目,亂收費不只是消費糾紛,更是行政監理可介入的違規。
Q6主管機關一定要到場才能查嗎?▾
不一定。本條同時課予機構依通知主動提出報告的義務,一紙公文要求提資料即生效。
Q7稽查通知到了臨時補做紀錄可以嗎?▾
風險極高。紀錄本身是檢查標的,臨時補造一旦被識破會升級為誠信疑慮。
Q8本條和護理機構評鑑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本條是常態受檢義務,評鑑另依第23條之1辦理,本條為評鑑前置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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