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2 條(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 1.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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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
Q · 護理之家搬家或停業,要跟誰報?多久內報?
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負責人、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逾期將面臨罰鍰。第二項另規定,機構遷移或停業後復業者,準用設立規定,等同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而非單純變更,須重跑設立審查程序後始得營業。
白話解讀
開一家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難的不只是開門,還有怎麼「收得乾淨」。很多經營者以為機構不做了就把門一拉、人遣散就算結束。法律不這樣看。只要你停業、歇業,或是負責人、名稱、地址這些登記事項有任何變動,你都有義務在事實發生那天起算三十天內,回去當初發你開業執照的衛生局報備。漏了這一步,等著你的是罰鍰。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只是搬家或想重新開張,法律把你當「全新設立」看待,要重跑一次設立許可的完整流程,不是簡單改個地址就好。這個設計常讓經營者措手不及:以為是小變更,其實是大工程。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2條為護理機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機構在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之義務;對於遷移與復業,則提高至準用設立規定的層級,須重新完成設立許可程序,而非單純的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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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只是換了負責人,也要報嗎?▾
要。負責的資深護理人員屬於開業執照登記事項,依本條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變更備查。交接時把『誰負責報備、何時報』寫進交接清單,比口頭講可靠。
Q2機構搬到同一條路對面,真的要重跑設立?▾
依本條第二項,遷移準用設立規定,原則上要重新通過設立審查,即使距離很近。因為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的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搬遷前別急著退舊址,待新址審查通過、新照核發後再無縫接軌。
Q3漏報會罰多少?▾
護理人員法對未依規定報備的護理機構訂有罰鍰,並通常會先令限期改善,實際金額以現行法為準。主動補報通常比被稽查抓到再補,在裁量上有利得多。
Q4護理機構停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起算點是事實發生日而非收尾完成日。
Q5什麼叫準用設立規定?▾
把設立許可的審查標準與程序套用到遷移、復業情形,等同重新設立,須重跑審查,而非單純變更。
Q6登記事項變更包含哪些?▾
依開業執照應記載事項,含機構名稱、地址、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等,任一變動都要在30日內報備。
Q7備查跟許可有什麼不同?▾
備查是報告存查,使機關掌握現況;許可須事前核准通過審查,遷移復業屬後者層級。
Q8護理機構停歇業怎麼辦理報備?▾
確認事實發生日→備齊文件→向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送件,於30日內完成備查。
Q9護理機構遷移要走什麼程序?▾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審查,待通過、核發新照後始得於新址營業。
Q10漏報停歇業被抓到怎麼補救?▾
立刻補辦報備,主動補正是爭取從輕的基礎;確認事實發生日的舉證,並在限期改善通知期限內回應。
Q11怎麼避免遷移時的空窗期風險?▾
搬遷前先別退舊址,待新址設立審查通過、新照核發後再無縫接軌,避免無照營業。
Q12搬家算變更登記還是準用設立?▾
算準用設立。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距離近也不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停歇業或登記變更(第一項) | 遷移或復業(第二項) |
|---|---|---|
| 適用情形 | 停業、歇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變動 | 機構搬遷、停業後重新營業 |
| 法律性質 | 報備(備查) |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許可) |
| 時限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 | 無單一期限,但須審查通過後始得營業 |
| 可否先營業 | 報備性質,不涉先後營業問題 | 未完成設立程序不得先行營業 |
| 常見誤判 | 以為機構不做了就自然結束 | 誤把遷移當成改地址的小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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