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2 條(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1. 1.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

Q · 護理之家搬家或停業,要跟誰報?多久內報?

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負責人、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逾期將面臨罰鍰。第二項另規定,機構遷移或停業後復業者,準用設立規定,等同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而非單純變更,須重跑設立審查程序後始得營業。

白話解讀

開一家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難的不只是開門,還有怎麼「收得乾淨」。很多經營者以為機構不做了就把門一拉、人遣散就算結束。法律不這樣看。只要你停業、歇業,或是負責人、名稱、地址這些登記事項有任何變動,你都有義務在事實發生那天起算三十天內,回去當初發你開業執照的衛生局報備。漏了這一步,等著你的是罰鍰。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只是搬家或想重新開張,法律把你當「全新設立」看待,要重跑一次設立許可的完整流程,不是簡單改個地址就好。這個設計常讓經營者措手不及:以為是小變更,其實是大工程。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2條為護理機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機構在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之義務;對於遷移與復業,則提高至準用設立規定的層級,須重新完成設立許可程序,而非單純的變更申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機構停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起算點是「事實發生日」,不是你忙完收尾那天。

Q2護理之家換負責人要報嗎?

要。負責的資深護理人員屬登記事項,依本條須於三十日內報變更備查,漏報同樣會被處理。

Q3護理機構搬家算變更還是設立?

依第二項,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跑設立許可審查,不是改地址的變更申請。

Q4停業後想重新營業要走什麼程序?

復業準用設立規定,須重新完成設立審查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先行營業,否則形同無照經營。

Q5沒報歇業會怎樣?

面臨罰鍰,且機構在主管機關紀錄上仍視為存在,相關義務不消失,可能影響日後再設立資格。

Q6報備要向哪個機關?

原發開業執照的機關,即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不是中央衛福部。

Q7登記事項變更包含哪些?

依開業執照應記載事項,涵蓋機構名稱、地址、負責護理人員等,任一變動都要報備。

Q8遷移到隔壁棟也要重跑設立嗎?

原則上要。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的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距離近也不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停歇業或登記變更(第一項)遷移或復業(第二項)
適用情形停業、歇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變動機構搬遷、停業後重新營業
法律性質報備(備查)準用設立規定(重新許可)
時限事實發生起30日內無單一期限,但須審查通過後始得營業
可否先營業報備性質,不涉先後營業問題未完成設立程序不得先行營業
常見誤判以為機構不做了就自然結束誤把遷移當成改地址的小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医療法第9条(医療機関の休止・廃止・再開の届出,類似的行政申報義務)
🇰🇷 韓國의료법 제40조(휴업·폐업의 신고)
🇨🇳 中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更登记与歇业报告之相近規範,條號待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