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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22 條(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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