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2 條(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護理人員法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