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2 條(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 1.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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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
Q · 護理之家搬家或停業,要跟誰報?多久內報?
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負責人、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逾期將面臨罰鍰。第二項另規定,機構遷移或停業後復業者,準用設立規定,等同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而非單純變更,須重跑設立審查程序後始得營業。
白話解讀
開一家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難的不只是開門,還有怎麼「收得乾淨」。很多經營者以為機構不做了就把門一拉、人遣散就算結束。法律不這樣看。只要你停業、歇業,或是負責人、名稱、地址這些登記事項有任何變動,你都有義務在事實發生那天起算三十天內,回去當初發你開業執照的衛生局報備。漏了這一步,等著你的是罰鍰。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只是搬家或想重新開張,法律把你當「全新設立」看待,要重跑一次設立許可的完整流程,不是簡單改個地址就好。這個設計常讓經營者措手不及:以為是小變更,其實是大工程。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2條為護理機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機構在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之義務;對於遷移與復業,則提高至準用設立規定的層級,須重新完成設立許可程序,而非單純的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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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停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起算點是「事實發生日」,不是你忙完收尾那天。
Q2護理之家換負責人要報嗎?▾
要。負責的資深護理人員屬登記事項,依本條須於三十日內報變更備查,漏報同樣會被處理。
Q3護理機構搬家算變更還是設立?▾
依第二項,遷移準用設立規定,等於重跑設立許可審查,不是改地址的變更申請。
Q4停業後想重新營業要走什麼程序?▾
復業準用設立規定,須重新完成設立審查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先行營業,否則形同無照經營。
Q5沒報歇業會怎樣?▾
面臨罰鍰,且機構在主管機關紀錄上仍視為存在,相關義務不消失,可能影響日後再設立資格。
Q6報備要向哪個機關?▾
原發開業執照的機關,即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不是中央衛福部。
Q7登記事項變更包含哪些?▾
依開業執照應記載事項,涵蓋機構名稱、地址、負責護理人員等,任一變動都要報備。
Q8遷移到隔壁棟也要重跑設立嗎?▾
原則上要。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的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距離近也不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停歇業或登記變更(第一項) | 遷移或復業(第二項) |
|---|---|---|
| 適用情形 | 停業、歇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變動 | 機構搬遷、停業後重新營業 |
| 法律性質 | 報備(備查) |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許可) |
| 時限 | 事實發生起30日內 | 無單一期限,但須審查通過後始得營業 |
| 可否先營業 | 報備性質,不涉先後營業問題 | 未完成設立程序不得先行營業 |
| 常見誤判 | 以為機構不做了就自然結束 | 誤把遷移當成改地址的小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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