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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22停業、歇業、遷移或復業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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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2條規定,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遷移或復業則準用設立規定。

Q · 護理之家搬家或停業,要跟誰報?多久內報?

事實發生起3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

依護理人員法第22條,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負責人、名稱、地址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逾期將面臨罰鍰。第二項另規定,機構遷移或停業後復業者,準用設立規定,等同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而非單純變更,須重跑設立審查程序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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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開一家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所,難的不只是開門,還有怎麼「收得乾淨」。很多經營者以為機構不做了就把門一拉、人遣散就算結束。法律不這樣看。只要你停業、歇業,或是負責人、名稱、地址這些登記事項有任何變動,你都有義務在事實發生那天起算三十天內,回去當初發你開業執照的衛生局報備。漏了這一步,等著你的是罰鍰。更關鍵的是後段:如果你只是搬家或想重新開張,法律把你當「全新設立」看待,要重跑一次設立許可的完整流程,不是簡單改個地址就好。這個設計常讓經營者措手不及:以為是小變更,其實是大工程。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2條為護理機構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機構在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之義務;對於遷移與復業,則提高至準用設立規定的層級,須重新完成設立許可程序,而非單純的變更申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之家只是換了負責人,也要報嗎?

要。負責的資深護理人員屬於開業執照登記事項,依本條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變更備查。交接時把『誰負責報備、何時報』寫進交接清單,比口頭講可靠。

Q2機構搬到同一條路對面,真的要重跑設立?

依本條第二項,遷移準用設立規定,原則上要重新通過設立審查,即使距離很近。因為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的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搬遷前別急著退舊址,待新址審查通過、新照核發後再無縫接軌。

Q3漏報會罰多少?

護理人員法對未依規定報備的護理機構訂有罰鍰,並通常會先令限期改善,實際金額以現行法為準。主動補報通常比被稽查抓到再補,在裁量上有利得多。

Q4護理機構停業要在幾天內報備?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起算點是事實發生日而非收尾完成日。

Q5什麼叫準用設立規定?

把設立許可的審查標準與程序套用到遷移、復業情形,等同重新設立,須重跑審查,而非單純變更。

Q6登記事項變更包含哪些?

依開業執照應記載事項,含機構名稱、地址、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等,任一變動都要在30日內報備。

Q7備查跟許可有什麼不同?

備查是報告存查,使機關掌握現況;許可須事前核准通過審查,遷移復業屬後者層級。

Q8護理機構停歇業怎麼辦理報備?

確認事實發生日→備齊文件→向原發開業執照的衛生主管機關送件,於30日內完成備查。

Q9護理機構遷移要走什麼程序?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審查,待通過、核發新照後始得於新址營業。

Q10漏報停歇業被抓到怎麼補救?

立刻補辦報備,主動補正是爭取從輕的基礎;確認事實發生日的舉證,並在限期改善通知期限內回應。

Q11怎麼避免遷移時的空窗期風險?

搬遷前先別退舊址,待新址設立審查通過、新照核發後再無縫接軌,避免無照營業。

Q12搬家算變更登記還是準用設立?

算準用設立。設立許可綁定特定處所硬體與環境條件,換地點等於換審查標的,距離近也不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停歇業或登記變更(第一項)遷移或復業(第二項)
適用情形停業、歇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變動機構搬遷、停業後重新營業
法律性質報備(備查)準用設立規定(重新許可)
時限事實發生起30日內無單一期限,但須審查通過後始得營業
可否先營業報備性質,不涉先後營業問題未完成設立程序不得先行營業
常見誤判以為機構不做了就自然結束誤把遷移當成改地址的小變更

停歇業或登記變更(第一項)

適用情形
停業、歇業、名稱/地址/負責人等變動
法律性質
報備(備查)
時限
事實發生起30日內
可否先營業
報備性質,不涉先後營業問題
常見誤判
以為機構不做了就自然結束

遷移或復業(第二項)

適用情形
機構搬遷、停業後重新營業
法律性質
準用設立規定(重新許可)
時限
無單一期限,但須審查通過後始得營業
可否先營業
未完成設立程序不得先行營業
常見誤判
誤把遷移當成改地址的小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医療法第9条(医療機関の休止・廃止・再開の届出,類似的行政申報義務)
韓國의료법 제40조(휴업·폐업의 신고)
中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更登记与歇业报告之相近規範,條號待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護理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備。   護理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置及開業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護理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以利管理。

(0960109 修正)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至於護理機構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並參照職能治療師法等相關法例酌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430 制定)

明定護理機構歇業、停業、復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以利管理。

(0960109 修正)

一、參照助產人員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期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至於護理機構之復業,仍應報請查核是否符合設置標準規定,爰移併於第二項,並參照職能治療師法等相關法例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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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22 條規定:「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護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