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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21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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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2. 2.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規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違反標準超額收費,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裁罰。

Q · 護理之家或月子中心亂收費,我可以怎麼辦?

可對照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超收部分屬違規

依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機構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且第二項明文禁止違反標準超額收費。被收到名目不明或明顯偏高的費用時,可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收費標準逐項比對,超收部分機構即屬違規,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依民法請求返還溢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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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樣的護理服務,這家收三萬、那家收五萬,價格不是機構自己關起門來喊的。這條把護理機構的收費標準交給政府把關:一般護理機構的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則由它的主管機關各別核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斬釘截鐵的話: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這代表機構能收多少、收哪些項目,背後都有一張政府核准過的價目表。當你或家人住進護理之家、月子中心,被收了一筆名目不明、或明顯高於行情的費用,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你可以回頭對照核定的收費標準,超收的部分機構是違規的。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為護理機構收費管制規範:一般護理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核定標準超額收費,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裁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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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亂收費,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不必。依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超額收費。可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標準,超收部分機構即屬違規。你有兩條路可同時走:民事請求返還多付的錢,以及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收費標準,行政管道介入對機構壓力更大,退費往往更快。

Q2公立和私立護理機構的收費,核定方式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依第 21 條第一項,一般護理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則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兩者都受核定管制,差別在核定機關。不論公立私立,重點都是有一張核定過的價目表存在,被收費時都有權對照查證,公立機構不一定就便宜,私立也不能自由喊價。

Q3被護理機構超收怎麼辦?

保留收據與帳單,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收費標準逐項比對,標出超收金額後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收費標準,並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費用,兩條路並行。

Q4護理機構收費誰來核定?

一般護理機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機構不能自行喊價。

Q5什麼叫超額收費?

指護理機構收取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的費用,或在核定外巧立名目加收,屬第二項明文禁止的違規行為。

Q6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護理機構收費受主管機關核定管制、禁止超額收費的條文,是住戶對抗不明帳單的法律依據。

Q7公立護理機構收費由誰核定?

由其所屬的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與一般私立機構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同。

Q8護理之家超收費用怎麼辦?

保留單據 → 向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定標準 → 逐項比對標出超收 → 檢舉違規並依民法請求返還溢付。

Q9怎麼查護理機構的核定收費標準?

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詢該機構核定的收費項目與金額。

Q10超收的錢怎麼要回來?

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費用,並可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介入往往加速退費。

Q11向主管機關檢舉需要準備什麼?

繳費收據、帳單、入住費用約定文件,以及核定標準對照後標出的超收金額明細。

Q12護理機構超收只能走消費爭議嗎?

不是。除消費爭議外,超額收費違反本條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管道對機構壓力更大。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制定)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立法理由為避免護理機構收費過高,爰參照醫療法第十七條,明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

(0891024 修正)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立法理由將省主管機關核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權責,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爰修正第一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00430 制定)

為避免護理機構收費過高,爰參照醫療法第十七條,明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

(0891024 修正)

將省主管機關核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權責,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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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