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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2.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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