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核定)
- 1.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 2.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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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規定,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違反標準超額收費,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裁罰。
Q · 護理之家或月子中心亂收費,我可以怎麼辦?
依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機構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且第二項明文禁止違反標準超額收費。被收到名目不明或明顯偏高的費用時,可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收費標準逐項比對,超收部分機構即屬違規,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依民法請求返還溢付費用。
白話解讀
同樣的護理服務,這家收三萬、那家收五萬,價格不是機構自己關起門來喊的。這條把護理機構的收費標準交給政府把關:一般護理機構的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則由它的主管機關各別核定。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那句斬釘截鐵的話: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這代表機構能收多少、收哪些項目,背後都有一張政府核准過的價目表。當你或家人住進護理之家、月子中心,被收了一筆名目不明、或明顯高於行情的費用,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認了,你可以回頭對照核定的收費標準,超收的部分機構是違規的。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為護理機構收費管制規範:一般護理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核定標準超額收費,違者依同法第 29 條裁處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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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亂收費,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不必。依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須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超額收費。可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標準,超收部分機構即屬違規。你有兩條路可同時走:民事請求返還多付的錢,以及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收費標準,行政管道介入對機構壓力更大,退費往往更快。
Q2公立和私立護理機構的收費,核定方式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依第 21 條第一項,一般護理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則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兩者都受核定管制,差別在核定機關。不論公立私立,重點都是有一張核定過的價目表存在,被收費時都有權對照查證,公立機構不一定就便宜,私立也不能自由喊價。
Q3被護理機構超收怎麼辦?▾
保留收據與帳單,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核定收費標準逐項比對,標出超收金額後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收費標準,並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費用,兩條路並行。
Q4護理機構收費誰來核定?▾
一般護理機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立護理機構由其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機構不能自行喊價。
Q5什麼叫超額收費?▾
指護理機構收取超過主管機關核定收費標準的費用,或在核定外巧立名目加收,屬第二項明文禁止的違規行為。
Q6護理人員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護理機構收費受主管機關核定管制、禁止超額收費的條文,是住戶對抗不明帳單的法律依據。
Q7公立護理機構收費由誰核定?▾
由其所屬的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與一般私立機構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同。
Q8護理之家超收費用怎麼辦?▾
保留單據 → 向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定標準 → 逐項比對標出超收 → 檢舉違規並依民法請求返還溢付。
Q9怎麼查護理機構的核定收費標準?▾
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詢該機構核定的收費項目與金額。
Q10超收的錢怎麼要回來?▾
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付費用,並可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介入往往加速退費。
Q11向主管機關檢舉需要準備什麼?▾
繳費收據、帳單、入住費用約定文件,以及核定標準對照後標出的超收金額明細。
Q12護理機構超收只能走消費爭議嗎?▾
不是。除消費爭議外,超額收費違反本條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行政管道對機構壓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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