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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20 條(轉介關係契約之訂定)

  1. 1.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2. 2.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3. 3.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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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20條強制護理機構與鄰近評鑑合格醫院簽訂轉介契約,作為住民急重症的法定後送路線,契約異動須十五日內報備。

Q · 護理之家一定要跟醫院簽約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20條,護理機構必須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契約,且該醫院須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這是住民突發急重症時的法定後送安排,不是機構自由選擇。契約若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機構須在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確保後送路線隨時有效。

白話解讀

護理之家不是醫院。它沒有急診室、沒有開刀房、沒有 24 小時待命的醫療團隊。住在裡面的長者若突然心肌梗塞、中風、嗆到呼吸衰竭,機構靠自己救不了。這條法律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致命缺口:它強制每一家護理機構都必須事先和鄰近的醫院簽訂轉介關係契約,而且這家醫院還不能隨便挑,必須是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的。換句話說,當意外發生,機構不是臨時打電話亂問哪家醫院收,而是早就有一條講好的、寫進契約的後送路線。第三項還補一刀:這份契約如果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機構得在十五日內把新約送去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不能讓這條救命路線在沒人知道的情況下斷掉。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20條為護理機構轉介義務之強制規範:要求護理機構與鄰近且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訂定轉介關係契約,作為住民急重症後送的法定安排,並課予契約異動十五日內報備之動態維持義務,確保照護分工不以住民生命安全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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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一定要跟醫院簽轉介契約嗎?

是,護理人員法第20條強制要求,且醫院須評鑑合格。

Q2轉介醫院可以隨便挑嗎?

不行,第二項限定須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的醫院。

Q3轉介契約變更後要做什麼?

須在終止、解除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Q4怎麼查護理之家有沒有合法轉介契約?

要求機構出示契約,必要時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證報備情形。

Q5機構沒簽轉介契約會怎樣?

屬違反本條義務,主管機關得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裁處。

Q6轉介醫院離很遠可以嗎?

法條要求「鄰近」醫院,過遠恐不符後送即時性的立法目的。

Q7住民後送出事誰負責?

須看機構是否依法維持有效轉介契約,契約與報備紀錄是責任歸屬的起點。

Q8轉介醫院後來評鑑不合格怎麼辦?

須另找評鑑合格醫院重簽,不能繼續掛已不符資格的契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介護保険法施行規則(介護老人保健施設之協力病院・協力醫療機関確保義務)
🇺🇸 美國42 CFR § 483.70(j)(Skilled Nursing Facility 與醫院簽訂 transfer agreement 之聯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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