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0 條(轉介關係契約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護理人員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