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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20 條(轉介關係契約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2.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3.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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