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19-1 條(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之範圍)

  1. 1.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2.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規定,負責護理人員不能執業應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須報原發照機關備查,且最長不得逾一年。

Q · 護理機構負責人請長假找人代理,要報主管機關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若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必須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一個月以內的短期代理屬內部調度。同條第二項另設上限: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期即須正式辦理負責人變更,不能再以代理名義維持。

白話解讀

負責護理人員也是人,會請產假、會生病住院、會出國、會臨時有事。機構不能因為負責人離開就群龍無首,所以這條規定: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必須指定一個符合負責人資格的人來代理。重點在後面的兩道門檻:代理只要超過一個月,就得報請原本發開業執照的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兩個數字是給你的紅線。很多機構以為負責人請長假找人頂著就好,沒去報備,結果被查到才知道超過一個月沒備查本身就是違規;更有人讓代理狀態無限期拖著,一拖一兩年,這條告訴你一年就是上限,過了你得正式變更負責人,不能再用代理含混過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為護理機構負責人空窗期的程序性規範: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須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以確保機構督導責任不致長期懸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機構負責人請假一個月以內要報備嗎?

不用。代理超過一個月才須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但仍須指定合格者代理。

Q2誰可以代理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

必須是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依第19條資深護理人員資格條件),不能隨便找資淺護理師頂替。

Q3護理機構負責人代理最長可以多久?

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負責人仍未回任,須正式辦理負責人變更。

Q4代理沒去備查會怎樣?

超過一個月未備查本身即屬違規,可能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裁處。

Q5代理期間誰負督導責任?

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實質承擔機構護理業務之督導責任。

Q6備查要向哪個機關辦理?

向原發給該機構開業執照的機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Q7代理快滿一年怎麼辦?

應提前一至二個月啟動負責人變更程序,避免出現無合法負責人的空窗。

Q8備查和變更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代理逾一個月是『備查』;逾一年或確定更換負責人是『變更登記』,程序與文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代理(第19條之1)正式變更負責人
適用情形負責人短期不能執業負責人確定更換或代理逾一年
時間門檻逾一個月須備查、最長一年無年限,為常態安排
向機關程序備查變更登記(第22條)
資格要求合於負責人資格者新負責人須符合第19條資格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