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9-1 條(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之範圍)
- 1.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規定,負責護理人員不能執業應指定合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須報原發照機關備查,且最長不得逾一年。
Q · 護理機構負責人請長假找人代理,要報主管機關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若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必須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一個月以內的短期代理屬內部調度。同條第二項另設上限: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逾期即須正式辦理負責人變更,不能再以代理名義維持。
白話解讀
負責護理人員也是人,會請產假、會生病住院、會出國、會臨時有事。機構不能因為負責人離開就群龍無首,所以這條規定: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必須指定一個符合負責人資格的人來代理。重點在後面的兩道門檻:代理只要超過一個月,就得報請原本發開業執照的機關備查;而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兩個數字是給你的紅線。很多機構以為負責人請長假找人頂著就好,沒去報備,結果被查到才知道超過一個月沒備查本身就是違規;更有人讓代理狀態無限期拖著,一拖一兩年,這條告訴你一年就是上限,過了你得正式變更負責人,不能再用代理含混過去。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9條之1為護理機構負責人空窗期的程序性規範: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業時,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逾一個月須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以確保機構督導責任不致長期懸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機構負責人請假一個月以內要報備嗎?▾
不用。代理超過一個月才須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但仍須指定合格者代理。
Q2誰可以代理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
必須是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依第19條資深護理人員資格條件),不能隨便找資淺護理師頂替。
Q3護理機構負責人代理最長可以多久?▾
最長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負責人仍未回任,須正式辦理負責人變更。
Q4代理沒去備查會怎樣?▾
超過一個月未備查本身即屬違規,可能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裁處。
Q5代理期間誰負督導責任?▾
代理人於代理期間實質承擔機構護理業務之督導責任。
Q6備查要向哪個機關辦理?▾
向原發給該機構開業執照的機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Q7代理快滿一年怎麼辦?▾
應提前一至二個月啟動負責人變更程序,避免出現無合法負責人的空窗。
Q8備查和變更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代理逾一個月是『備查』;逾一年或確定更換負責人是『變更登記』,程序與文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代理(第19條之1) | 正式變更負責人 |
|---|---|---|
| 適用情形 | 負責人短期不能執業 | 負責人確定更換或代理逾一年 |
| 時間門檻 | 逾一個月須備查、最長一年 | 無年限,為常態安排 |
| 向機關程序 | 備查 | 變更登記(第22條) |
| 資格要求 | 合於負責人資格者 | 新負責人須符合第19條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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