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9 條(資深護理人員之設置)
- 1.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9條要求護理機構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機構由其自設者,申請人即負責人。
Q · 護理機構一定要有負責人嗎?誰來當?
依護理人員法第19條,每家護理機構都必須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整體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若為私立護理機構且由該資深護理人員自己設立,則申請人即為負責人,等於同時是申請人、負責人與督導者三重身分。機構護理業務出狀況,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究的就是這位負責人。
白話解讀
護理機構不是只要湊齊幾個護理師、租個場地就能開門。法律要求裡面必須有一個人站出來掛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由他對整個機構的護理業務扛督導責任。這個人不是榮譽職,是責任職:機構護理出了狀況,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的就是他。更關鍵的一句藏在第二項:如果是私立護理機構、而且是由這位資深護理人員自己出來設立的,那麼申請人就是負責人。也就是說,當你以護理師身分自己創業開居家護理所,你同時是申請人、是負責人、是那個扛督導責任的人,三個身分疊在一起。很多護理師興沖沖創業,沒意識到自己簽下的不只是老闆,還是法律上第一個被問責的人。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9條為護理機構責任歸屬的核心規範,要求每家護理機構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護理業務負法定督導責任;私立機構由該資深護理人員自設者,申請人即負責人,將經營身分與督導責任集中於同一人,建立明確的問責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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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負責人一定要有護理資格嗎?▾
是。負責人須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的資深護理人員,不具資格者無法登記。
Q2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要負什麼責任?▾
對機構整體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機構護理疏失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究他。
Q3自己開居家護理所要自己當負責人嗎?▾
若由你這位資深護理人員自設,申請人即負責人,三重身分疊在你一人。
Q4掛名護理機構負責人領乾薪有風險嗎?▾
風險高。督導責任只要掛名就存在,沒實際督導反而可能因怠於督導加重。
Q5負責護理人員不能執行業務怎麼辦?▾
依第19條之1須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超過一定期間須報主管機關。
Q6護理長就是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嗎?▾
不一定。護理長是內部職稱,負責人是法定職位,兩者可重疊但責任來源不同。
Q7負責人資格條件由誰訂?▾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含年資與訓練等要件。
Q8找人頭掛名負責人可以嗎?▾
不行。負責人須符合法定資格,找不符資格者掛名登記過不了且機構恐受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負責資深護理人員 | 護理長 | 一般護理人員 |
|---|---|---|---|
| 身分性質 | 法定職位 | 機構內部職稱 | 執業個人 |
| 責任對象 | 對主管機關/對外 | 對機構內部管理 | 對個人執業行為 |
| 責任內容 | 整體護理業務督導責任 | 單位排班與帶班管理 | 個人護理紀錄與處置 |
| 出事被追究順序 | 第一順位 | 視內部分工 | 個人疏失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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