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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護理人員法 第 19 條(資深護理人員之設置)

  1. 1.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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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9條要求護理機構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機構由其自設者,申請人即負責人。

Q · 護理機構一定要有負責人嗎?誰來當?

依護理人員法第19條,每家護理機構都必須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整體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若為私立護理機構且由該資深護理人員自己設立,則申請人即為負責人,等於同時是申請人、負責人與督導者三重身分。機構護理業務出狀況,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究的就是這位負責人。

白話解讀

護理機構不是只要湊齊幾個護理師、租個場地就能開門。法律要求裡面必須有一個人站出來掛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由他對整個機構的護理業務扛督導責任。這個人不是榮譽職,是責任職:機構護理出了狀況,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的就是他。更關鍵的一句藏在第二項:如果是私立護理機構、而且是由這位資深護理人員自己出來設立的,那麼申請人就是負責人。也就是說,當你以護理師身分自己創業開居家護理所,你同時是申請人、是負責人、是那個扛督導責任的人,三個身分疊在一起。很多護理師興沖沖創業,沒意識到自己簽下的不只是老闆,還是法律上第一個被問責的人。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9條為護理機構責任歸屬的核心規範,要求每家護理機構設置一名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對機構護理業務負法定督導責任;私立機構由該資深護理人員自設者,申請人即負責人,將經營身分與督導責任集中於同一人,建立明確的問責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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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負責人一定要有護理資格嗎?

是。負責人須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的資深護理人員,不具資格者無法登記。

Q2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要負什麼責任?

對機構整體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機構護理疏失主管機關第一個追究他。

Q3自己開居家護理所要自己當負責人嗎?

若由你這位資深護理人員自設,申請人即負責人,三重身分疊在你一人。

Q4掛名護理機構負責人領乾薪有風險嗎?

風險高。督導責任只要掛名就存在,沒實際督導反而可能因怠於督導加重。

Q5負責護理人員不能執行業務怎麼辦?

依第19條之1須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超過一定期間須報主管機關。

Q6護理長就是負責資深護理人員嗎?

不一定。護理長是內部職稱,負責人是法定職位,兩者可重疊但責任來源不同。

Q7負責人資格條件由誰訂?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含年資與訓練等要件。

Q8找人頭掛名負責人可以嗎?

不行。負責人須符合法定資格,找不符資格者掛名登記過不了且機構恐受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護理長一般護理人員
身分性質法定職位機構內部職稱執業個人
責任對象對主管機關/對外對機構內部管理對個人執業行為
責任內容整體護理業務督導責任單位排班與帶班管理個人護理紀錄與處置
出事被追究順序第一順位視內部分工個人疏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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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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