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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9 條(資深護理人員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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