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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8-2 條(護理機構使用名稱之限制)

護理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護理機構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護理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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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2禁止護理機構使用三類名稱:同縣市他人已登記名稱、被廢照未滿一年或停業中機構的類似名稱、易誤認與政府公益有關的名稱。

Q · 護理之家、月子中心取名有什麼限制?

依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2,護理機構命名有三項禁止: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他人已登記使用的名稱;二、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正受停業處分機構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三、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名稱。違反者在開業登記階段即會被主管機關駁回。

白話解讀

開一家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俗稱月子中心)或居家護理所,名字不是你想叫什麼就叫什麼。這條替你把三道門關起來:第一,同一個縣市裡別人已經登記在用的名字,你不能用;第二,前一家在同縣市被吊照不到一年、或正在停業中的爛招牌,你也不能撿來借勢;第三,名字不能讓人誤以為你跟政府、公益團體有關,或者帶有妨害善良風俗的字眼。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機構名稱就是你最值錢的無形資產,是病患家屬在 Google 上搜尋、在門口辨認、在口耳相傳時記住的東西。你以為取名是行銷部門的事,其實它是一道法律登記門檻,取錯了主管機關直接駁回,你連開業都開不成。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2為護理機構名稱使用的禁止性規範,從同縣市撞名、問題機構招牌一年凍結、冒充官方公益三個面向,劃定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居家護理所開業登記時的命名界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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