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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8-1 條(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護理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 四、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2. 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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