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8-1 條(護理機構廣告內容之範圍)
- 1.護理機構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 一、護理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 四、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 2.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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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採正面表列,護理機構廣告只能登名稱、執照字號、地址電話、負責人證照、業務項目與開歇業日期五款,清單外話術不得登。
Q · 護理之家廣告可以寫「五星級照護、滿意度第一」嗎?
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採正面表列,護理機構廣告只能登載五款事項:名稱與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交通路線、負責護理人員姓名性別學經歷與證照執照字號、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開歇停復業遷移日期、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五星級」「滿意度第一」等話術即使屬實,不在清單內就有違規風險。此外,非護理機構(如看護仲介、月子中心)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白話解讀
開一間護理之家,你最想做的事大概是把優勢喊出去:照護多細心、環境多舒適、住民滿意度多高。但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做了一件很多業者沒注意到的事:它不是告訴你「什麼不能寫」,而是反過來鎖死「只能寫這幾件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負責護理人員的學經歷證照、業務項目與執業時間、開歇停業日期,加上一個彈性出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的事項」。清單以外的,原則上都不准登。所以「五星級」「滿意度第一」「專業溫馨」這種行銷話術,就算句句屬實,只要不在清單裡就有違規風險。更關鍵的是最後一句:你如果不是護理機構(例如看護仲介、月子中心),根本不能打護理業務的廣告。知道這條的人在做文宣前會先對清單,不知道的人會在掛出布條後收到衛生局的裁處書。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8條之1為護理機構廣告的正面表列規範,明定廣告內容僅限機構基本資訊、負責護理人員資格、業務項目與時間、開歇業日期及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等五款,列舉以外原則上不得登載;後段並禁止非護理機構為護理業務之廣告,藉以維護資訊真實與照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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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之家廣告什麼可以寫?▾
只能寫五款:名稱與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負責護理人員學經歷與證照、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開歇業日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Q2護理機構廣告可以寫「五星級」「滿意度第一」嗎?▾
不行,這類形容詞與排名不在第18條之1五款內,即使屬實也有違規風險。
Q3月子中心、看護仲介可以打護理服務廣告嗎?▾
不行,第18條之1後段明定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之廣告。
Q4看到誇大護理機構廣告要向誰檢舉?▾
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檢舉,附截圖、日期與刊登平台。
Q5違反護理機構廣告限制會怎樣?▾
屬行政裁罰,主管機關通常先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處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開業執照。
Q6為什麼護理機構廣告用正面表列而不是禁止誇大?▾
因照護對象多為失能高齡弱勢,誤導後果嚴重,故限縮為只能登基本資訊。
Q7想多講賣點有沒有合法出口?▾
走第五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先確認衛生主管機關有無放寬公告或函釋。
Q8收到衛生局廣告違規通知怎麼辦?▾
先比對廣告是否落在五款內,清單外字句立即撤下,並在限期內書面回報改善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護理人員法_18之1 | 醫療法_84_85 |
|---|---|---|
| 規範對象 | 護理機構廣告 | 醫療機構與非醫療機構醫療廣告 |
| 立法技術 | 正面表列(只能登五款) | 非醫療機構禁止+醫療機構內容限制 |
| 非機構主體 | 非護理機構不得為護理業務廣告 |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
| 彈性出口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事項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地方衛生局 | 衛生福利部/地方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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