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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8 條(護理機構名稱使用或變更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准者為限。
  2. 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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