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護理機構開業執照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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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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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7條規定護理機構開業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並依公立、財團法人、私立三類定其申請人資格。
Q · 我出錢開私立護理之家,可以自己當開業登記申請人嗎?
個人設立者申請人限資深護理人員,非出資者
依護理人員法第17條第3款,私立護理機構若由個人設置,開業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不是出資的老闆;若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則以該法人為申請人。出資者可以是金主與實質經營者,但執照上具名負責的,必須是符合資格者,這也決定了出事時誰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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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同一間護理機構,誰能當登記的「申請人」,法律分得清清楚楚,而且卡死了一件很多投資人沒想到的事。第17條把護理機構分成三類,規定誰才有資格在開業登記時掛名:公立的由代表人申請;財團法人辦的由法人申請;私立的,如果是個人設立,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而不是出錢的老闆。換句話說,你可以是金主、可以是實質經營者,但在這張開業執照上,個人設立的私立機構必須由具相當年資的護理人員出面。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實際上是一道身分門檻:它決定了一間護理機構在法律上『由誰負責』,也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登記核准後拿到的開業執照,才是你能合法掛牌營業的那張紙。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7條為護理機構開業登記之程序與資格規範,依機構屬性分三類定其申請人: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或由附設法人為申請人,並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取得開業執照始得合法營業。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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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出錢開私立護理之家,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當申請人嗎?
若是個人設立的私立護理機構,依第17條第3款,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不是看誰出資。你想自己具名,前提是本身具備資深護理人員資格;否則須找符合資格者具名,或改採法人附設型態。實務上這個身分綁定會一路影響日後責任歸屬與轉讓彈性。
Q2設置許可和開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辦一次就能營業?
不是同一件事,要過兩道關。第16條先取得設置或擴充許可,第17條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很多人以為拿到許可就能開門,其實少了開業執照仍屬違法營業,兩張都到手且實際營運與執照記載一致才算合法上路。
Q3護理機構開業登記要找誰當申請人?
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個人設立由資深護理人員、其他法人附設由該法人。
Q4什麼是開業執照?
護理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發給、得合法掛牌營業的憑證,少了它即屬違法營業。
Q5什麼叫資深護理人員?
依主管機關規定具相當年資的護理師或護士,是私立個人設立護理機構合格申請人。
Q6護理機構開業登記和設置許可差在哪?
設置許可(第16條)准不准你設,開業登記(第17條)准你正式掛牌,兩道不同關卡。
Q7護理機構開業登記怎麼辦?
確認機構型態→取得設置許可→備齊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掛牌。
Q8私立護理之家由誰具名申請?
個人設立者須由資深護理人員具名,法人附設者由該法人具名,出資者本身不具資格不能掛名。
Q9開業執照向哪個機關申請、要備什麼?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依施行細則第15條備齊文件,私立個人設立須附資深護理人員資格證明。
Q10登記事項變動後要怎麼處理?
依第22條,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辦理。
Q11公立機構讓承辦科員個人送件可以嗎?
不行,公立機構申請人是其代表人,主體弄錯核准登記與開業執照都站不住腳。
Q12醫院附設護理機構由誰申請?
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不是找一名員工個人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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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類型 | 申請人 | 出資者可否自行具名 |
|---|---|---|
| 公立護理機構 | 其代表人 | 不適用(公務主體) |
|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 該財團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 私立—個人設置 | 資深護理人員 | 否,須具資深護理人員資格 |
| 私立—其他法人附設 | 該附設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申請人
- 公立護理機構
- 其代表人
-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 該財團法人
- 私立—個人設置
- 資深護理人員
- 私立—其他法人附設
- 該附設法人
出資者可否自行具名
- 公立護理機構
- 不適用(公務主體)
-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 由法人具名
- 私立—個人設置
- 否,須具資深護理人員資格
- 私立—其他法人附設
- 由法人具名
立法沿革 1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明定護理機構開業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以利管理。 二、第二款之財團法人護理機構係以從事預防保健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屬「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中衛生財團法人之一種。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一、明定護理機構開業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以利管理。 二、第二款之財團法人護理機構係以從事預防保健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屬「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中衛生財團法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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