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護理機構開業執照之發給)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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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7條規定護理機構開業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並依公立、財團法人、私立三類定其申請人資格。
Q · 我出錢開私立護理之家,可以自己當開業登記申請人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17條第3款,私立護理機構若由個人設置,開業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不是出資的老闆;若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則以該法人為申請人。出資者可以是金主與實質經營者,但執照上具名負責的,必須是符合資格者,這也決定了出事時誰扛責任。
白話解讀
同一間護理機構,誰能當登記的「申請人」,法律分得清清楚楚,而且卡死了一件很多投資人沒想到的事。第17條把護理機構分成三類,規定誰才有資格在開業登記時掛名:公立的由代表人申請;財團法人辦的由法人申請;私立的,如果是個人設立,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而不是出錢的老闆。換句話說,你可以是金主、可以是實質經營者,但在這張開業執照上,個人設立的私立機構必須由具相當年資的護理人員出面。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實際上是一道身分門檻:它決定了一間護理機構在法律上『由誰負責』,也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登記核准後拿到的開業執照,才是你能合法掛牌營業的那張紙。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7條為護理機構開業登記之程序與資格規範,依機構屬性分三類定其申請人: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或由附設法人為申請人,並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取得開業執照始得合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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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出錢開私立護理之家,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當申請人嗎?▾
若是個人設立的私立護理機構,依第17條第3款,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不是看誰出資。你想自己具名,前提是本身具備資深護理人員資格;否則須找符合資格者具名,或改採法人附設型態。實務上這個身分綁定會一路影響日後責任歸屬與轉讓彈性。
Q2設置許可和開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辦一次就能營業?▾
不是同一件事,要過兩道關。第16條先取得設置或擴充許可,第17條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很多人以為拿到許可就能開門,其實少了開業執照仍屬違法營業,兩張都到手且實際營運與執照記載一致才算合法上路。
Q3護理機構開業登記要找誰當申請人?▾
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個人設立由資深護理人員、其他法人附設由該法人。
Q4什麼是開業執照?▾
護理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發給、得合法掛牌營業的憑證,少了它即屬違法營業。
Q5什麼叫資深護理人員?▾
依主管機關規定具相當年資的護理師或護士,是私立個人設立護理機構合格申請人。
Q6護理機構開業登記和設置許可差在哪?▾
設置許可(第16條)准不准你設,開業登記(第17條)准你正式掛牌,兩道不同關卡。
Q7護理機構開業登記怎麼辦?▾
確認機構型態→取得設置許可→備齊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領得開業執照後掛牌。
Q8私立護理之家由誰具名申請?▾
個人設立者須由資深護理人員具名,法人附設者由該法人具名,出資者本身不具資格不能掛名。
Q9開業執照向哪個機關申請、要備什麼?▾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依施行細則第15條備齊文件,私立個人設立須附資深護理人員資格證明。
Q10登記事項變動後要怎麼處理?▾
依第22條,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辦理。
Q11公立機構讓承辦科員個人送件可以嗎?▾
不行,公立機構申請人是其代表人,主體弄錯核准登記與開業執照都站不住腳。
Q12醫院附設護理機構由誰申請?▾
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不是找一名員工個人去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機構類型 | 申請人 | 出資者可否自行具名 |
|---|---|---|
| 公立護理機構 | 其代表人 | 不適用(公務主體) |
|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 該財團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 私立—個人設置 | 資深護理人員 | 否,須具資深護理人員資格 |
| 私立—其他法人附設 | 該附設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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