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護理機構開業執照之發給)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17條規定護理機構開業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並依公立、財團法人、私立三類定其申請人資格。
Q · 我出錢開私立護理之家,可以自己當開業登記申請人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17條第3款,私立護理機構若由個人設置,開業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不是出資的老闆;若由其他法人依法附設,則以該法人為申請人。出資者可以是金主與實質經營者,但執照上具名負責的,必須是符合資格者,這也決定了出事時誰扛責任。
白話解讀
同一間護理機構,誰能當登記的「申請人」,法律分得清清楚楚,而且卡死了一件很多投資人沒想到的事。第17條把護理機構分成三類,規定誰才有資格在開業登記時掛名:公立的由代表人申請;財團法人辦的由法人申請;私立的,如果是個人設立,申請人必須是「資深護理人員」,而不是出錢的老闆。換句話說,你可以是金主、可以是實質經營者,但在這張開業執照上,個人設立的私立機構必須由具相當年資的護理人員出面。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實際上是一道身分門檻:它決定了一間護理機構在法律上『由誰負責』,也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登記核准後拿到的開業執照,才是你能合法掛牌營業的那張紙。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17條為護理機構開業登記之程序與資格規範,依機構屬性分三類定其申請人: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或由附設法人為申請人,並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取得開業執照始得合法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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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機構開業登記要找誰當申請人?▾
公立由代表人、財團法人由該法人、私立個人設立由資深護理人員、附設者由該法人。
Q2出資者可以當私立護理之家的開業申請人嗎?▾
個人設立者申請人限資深護理人員,出資者不具此資格不能具名。
Q3設置許可和開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第16條先過設置許可,第17條再向地方登記領開業執照,兩道關。
Q4什麼是資深護理人員?▾
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及主管機關規定具相當年資之護理師或護士。
Q5開業執照向哪個機關申請?▾
向護理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請。
Q6沒拿開業執照就營業會怎樣?▾
屬未經核准登記營業,得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處分並命停業。
Q7掛名當申請人有什麼風險?▾
申請人是法律上的負責人,機構違規、事故、欠費主管機關第一個找具名者。
Q8登記事項變動要重新登記嗎?▾
依第22條,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報請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機構類型 | 申請人 | 出資者可否自行具名 |
|---|---|---|
| 公立護理機構 | 其代表人 | 不適用(公務主體) |
| 財團法人護理機構 | 該財團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 私立—個人設置 | 資深護理人員 | 否,須具資深護理人員資格 |
| 私立—其他法人附設 | 該附設法人 | 由法人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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