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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17 條(護理機構開業執照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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