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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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院具二種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且具專任之腦死判定資格醫師者,得向器捐登錄中心申請為器官勸募責任醫院。
- 2.前項申請應檢具器官勸募計畫書及下列文件: 一、醫院開業執照。 二、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之核定函。 三、具腦死判定醫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 3.前項勸募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潛在捐贈者之發覺、評估及醫療照護。 二、器官勸募。 三、腦死判定。 四、協助司法相驗。 五、器官捐贈者家屬之心理輔導。 六、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資料通報。 七、配對排序名單器官分配作業。 八、合作醫院之選擇與人員訓練。 九、器官勸募之品質管理。
- 4.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器捐登錄中心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5.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各區域內器官勸募責任醫院之家數。
- 6.器官勸募責任醫院得與該區域內之合作醫院組成器官勸募網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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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相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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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