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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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應依器捐登錄中心規定之項目、內容、方式及時間,通報器官捐贈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等資料於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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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