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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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 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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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三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 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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