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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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創新照護措施。
- 2.居家護理所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項目。
- 3.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評鑑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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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護理機構評鑑辦法第 8 條的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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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