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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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 2.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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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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