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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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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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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
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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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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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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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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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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