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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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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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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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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   二、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   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立法理由明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建立風險管控機制之處罰。

(1041211 制定)

明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建立風險管控機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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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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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5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