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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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