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6 條,對於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中央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依據該條例,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的要求,而第 26 條是對於機構拒絕或規避這些要求所做出的具體處罰。例如,如果某醫療機構在生產事故發生後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配合調查,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6 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該醫療機構處以罰鍰。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提供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罰。
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提供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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