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7條》,根據該條規定,在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表示對於生產事故的相關善後處理程序,如果醫院未依法成立關懷小組或未提供必要資料,就會面臨罰鍰的處罰。 參考資料可參閱《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相關法規文件,以及最新的行政指引或案例法院裁決解釋。例如,可以查閱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以及先前類似案例的判決書或裁定,來理解該條規定的具體應用。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醫院違反第四條未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有關提供病歷資料期限或提供資料不完整之處罰。
明定醫院違反第四條未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有關提供病歷資料期限或提供資料不完整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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