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驗光人員法25

快速跳轉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25條規定,驗光所須依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人員、設備、衛生、收費、作業等之檢查與資料蒐集,拒絕或妨礙即構成違規。

Q · 衛生局突然來檢查,驗光所可以拒絕嗎?

不行,依第25條驗光所必須接受檢查,拒絕即違規

依驗光人員法第25條,驗光所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這是開業即附帶的法定義務,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本身就構成違規,與是否真有其他缺失無關。

白話解讀

衛生局的人員某天走進一家驗光所,要查看它的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和作業流程,還要求提出報告。驗光所能不能說「不方便、改天再來」?這條的答案是不行。它規定驗光所必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的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檢查及資料蒐集。重點在那個「接受」:這不是一種商量,而是開業就附帶的法定義務。很多經營者以為自己的店是私人領域,可以擋在門口,這條告訴你不是。你選擇開一家受管制的驗光所,就等於預先同意了主管機關隨時上門查核的權力,拒絕或妨礙檢查本身就構成違規。對消費者而言,這條也是你的靠山:它讓你檢舉一家可疑的驗光所時,主管機關有合法的進場依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25條為驗光所的法定接受查核義務規範,要求驗光所依法令或主管機關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就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與作業等項目所為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構成醫事機構行政監督的核心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衛生局突然來檢查,驗光所可以拒絕嗎?

不可以。第25條明定驗光所應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的檢查及資料蒐集,並依通知提出報告。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本身就是違規。內行人提示:與其想辦法擋,不如平時就把證照、收費價目、作業紀錄備齊。

Q2我懷疑某家驗光所亂搞,檢舉真的有用嗎?

有用,因為這條給了主管機關進場查核的法律依據。把可疑項目(超收、衛生差、人員無證等)具體指出並附證據,衛生局就能依第25條對該驗光所進行檢查與資料蒐集。內行人提示:檢舉越具體,官方查核越聚焦。

Q3驗光所可以拒絕衛生局檢查嗎?

不可以,第25條明定須接受檢查並提出報告,拒絕、規避或妨礙本身即違規。

Q4驗光人員法第25條檢查哪些項目?

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六大面向,並含資料蒐集。

Q5什麼叫妨礙稽查?

以拒絕、規避、隱匿不合規設備或拒不提供紀錄等方式阻撓檢查,法律評價等同違規。

Q6接受檢查義務和保密義務(第24條)差在哪?

對主管機關依法配合蒐集資料是正當事由;保密義務是對「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的禁止,兩者不衝突。

Q7驗光所被檢查要準備什麼?

人員證書、設備清單、衛生與安全紀錄、收費價目與作業紀錄,平時就整理到隨時可調閱。

Q8怎麼檢舉可疑的驗光所?

把超收、衛生、人員無證等可疑項目具體寫清楚並附證據,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主管機關得依第25條進場查核。

Q9驗光所沒準時提出報告會怎樣?

提出報告是本條明文義務,逾期不交一樣會被追究違規責任。

Q10稽查當天才整理資料來得及嗎?

臨時抱佛腳容易露餡,平時備齊證照、收費、作業紀錄的從容才是降低風險的關鍵。

Q11拒絕檢查 vs 配合檢查後果差在哪?

配合是正常查核、有缺失多有限期改善;拒絕或妨礙則獨立於原缺失另構成違規。

Q12主管機關主動稽查 vs 消費者檢舉觸發,依據一樣嗎?

都以第25條為進場依據;檢舉只是觸發契機,查核權限相同。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25 條規定:「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