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24條規定,驗光人員及執業機構人員對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違者負行政責任。
Q · 驗光師把我的度數和聯絡方式拿去行銷,犯法嗎?
可能,同時違反驗光人員法保密義務與個資法
依驗光人員法第24條,驗光人員及執業機構人員對業務上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把你的度數、視力狀況、聯絡方式拿去行銷或當八卦轉述,即屬無故洩漏,可由衛生局裁處行政責任;視力屬健康相關資訊,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目的外利用並請求損害賠償。注意刑法第316條洩密罪列舉的職業並不含驗光人員,追究時應鎖定行政責任與個資法,而非刑法。
你的近視度數、散光、兩眼視差,甚至驗光時被發現的眼睛病變徵兆,驗光師在過程中全都知道了。這條法律規定:驗光人員和執業機構裡的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注意「無故」兩個字,它代表有正當理由(例如依法配合調查)才可揭露,否則一律封口。這裡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內行重點:很多人以為洩漏這種秘密會被依刑法處罰,但刑法洩密罪列舉的職業裡並沒有驗光人員。所以驗光師亂講你的資料,追究的依據主要是這部驗光人員法的行政責任,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而不是刑法那一條。知道是哪部法在管,你檢舉時才不會用錯武器。
驗光人員法第24條為驗光業執業保密義務規範,要求驗光人員及其執業機構之全體人員,對於因執行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其保護客體涵蓋度數、視差、眼底病變徵兆等健康相關敏感資訊,並將保密義務擴及機構內非專業人員,以堵住洩密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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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同時違反兩件事:第24條的保密義務(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未經同意的目的外利用)。視力資料屬健康相關個資,保護層級不低。要追究時,向衛生局檢舉走驗光人員法的行政責任,向個資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賠償走個資法,兩條路可以並行。
一般情形下不會直接以刑法洩密罪處理,因為刑法第316條列舉的職業(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並不包含驗光人員。主要責任是驗光人員法的行政處分以及個資法相關責任。知道驗光人員不在刑法洩密罪名單裡,你就不會在檢舉時用錯依據。
算。本條把保密義務擴及驗光所的「其他人員」,不只驗光師本人。新進助理覺得跟同事閒聊某位客人的視力狀況沒什麼,其實已落入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的範圍。執業機構應對全體人員落實保密教育與權限控管。
規範驗光人員及執業機構人員對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是驗光業執業保密義務的核心條文。
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揭露;依法配合調查、轉介就醫等屬有故,行銷、八卦、人情打聽都不算正當理由。
屬健康相關個資,在個資法裡接近特種個資的保護層級,加上可能含眼疾徵兆,敏感度更高。
刑法第316條列舉職業不含驗光人員,違反保密義務主要走驗光人員法行政責任與個資法,而非刑事。
保全證據 → 鎖定外洩源頭 → 向驗光所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 涉個資再向個資主管機關申訴。
依個資法請求實際損害賠償;難證明具體金額時,可依法定範圍按情節由法院酌定。
向衛生局與個資主管機關檢舉、申訴原則免費;後續提民事求償才涉裁判費。
比對你只在該驗光所留過的資料、行銷簡訊與來電紀錄、被轉述秘密的對話或截圖鎖定源頭。
前者管行政處分由衛生局裁處,後者可請求民事賠償,兩條路可並行,效果比只走一條好。
| 比較面向 | 驗光人員法第24條 | 刑法第316條洩密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責任(執業保密義務) | 刑事責任(列舉職業,不含驗光人員) | 民事賠償+行政裁罰(健康個資) |
| 是否適用驗光人員 | 是,含執業機構其他人員 | 否,未列舉驗光人員 | 是,視力屬健康相關資訊 |
| 救濟途徑 | 向衛生局檢舉 | 原則不適用 | 向個資主管機關申訴+民事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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