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重點摘要驗光師公會採二層架構:直轄市與縣(市)設地方公會,全國層級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對中央主管機關發聲的單一窗口。
Q · 驗光師公會分幾層?全國聯合會一定要設嗎?
分地方與全國兩層,全國聯合會是「得設」非強制
依驗光人員法第 27 條,驗光師公會分為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地方公會處理執業所在地的日常會務,全國聯合會則是對中央主管機關、健保等對口的全國層級組織。「得設」代表授權而非強制,依第 30 條須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才能發起設立。
驗光師公會不是只有你家附近那一個。法律把它設計成兩層:地方有直轄市和縣市公會,往上「得」設一個全國聯合會(全聯會)。注意那個「得」字,全聯會不是非設不可,但一旦設立,它就是全國驗光師對外發聲的單一窗口。當政府要修驗光相關法規、健保要談給付、媒體要找「業界代表」,找的是全聯會,不是你那個地方公會。你每年交的會費往上供養的,其實是一個能影響整個行業遊戲規則的組織。地方公會管你的執業日常,全聯會管的是會影響你十年後執業環境的大方向。
驗光人員法第 27 條為公會組織架構規範,採二層設計: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設地方公會,並授權(得設)成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全國驗光師對外統合與政策對口的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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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和功能不同。地方公會(直轄市、縣市)處理你執業所在地的日常會務、研習、會員管理;全國聯合會是全國驗光師的統合組織,負責跟中央主管機關、健保等對口,影響全國性的政策與規範。內行人提示:想影響全國性議題,地方公會的力量有限,要透過全國聯合會的管道才有實質份量。
不是強制。第 27 條寫的是「得設」,屬於授權性質,代表可以設、也不是非設不可。但第 30 條進一步規定,要設全國聯合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地方公會完成組織才能發起。換句話說,全國聯合會是在地方公會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由下而上長出來的。
全國驗光師的統合組織,代表全行業對中央主管機關、健保等發聲的單一窗口,依第 27 條得設。
兩層。地方公會(直轄市/縣市)管執業日常;全國聯合會管全國政策對口,影響行業遊戲規則。
授權而非強制,代表可以設立、也不是非設不可,與『應設』有別。
適用。依第 40 條,驗光生公會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的組織規定。
把議題透過全國聯合會送達中央主管機關,份量遠高於地方公會單打獨鬥。
依第 30 條,須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發起。
向新轄區地方公會重新辦理會籍,原會籍不會自動轉移。
依第 29 條,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 21 人以上發起組織。
日常會務找地方公會;全國法規、健保政策對口找全國聯合會。看議題層級決定。
得設是授權可不設,應設是法定義務。第 27 條用得設,故全國聯合會非必然存在。
| 比較面向 | local_association | national_federation |
|---|---|---|
| 層級 | 直轄市 / 縣(市) | 全國 |
| 主要功能 | 執業日常會務、研習、會員管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健保政策對口與統合 |
| 設立性質 | 執業強制加入(配套第 9 條) | 得設(授權非強制) |
| 設立門檻 | 轄區驗光師 21 人以上發起(第 29 條) | 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第 30 條) |
| 影響範圍 | 在地執業環境 | 全國性法規與行業遊戲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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