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27 條
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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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師公會採二層架構:直轄市與縣(市)設地方公會,全國層級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對中央主管機關發聲的單一窗口。
Q · 驗光師公會分幾層?全國聯合會一定要設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27 條,驗光師公會分為直轄市及縣(市)地方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地方公會處理執業所在地的日常會務,全國聯合會則是對中央主管機關、健保等對口的全國層級組織。「得設」代表授權而非強制,依第 30 條須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才能發起設立。
白話解讀
驗光師公會不是只有你家附近那一個。法律把它設計成兩層:地方有直轄市和縣市公會,往上「得」設一個全國聯合會(全聯會)。注意那個「得」字,全聯會不是非設不可,但一旦設立,它就是全國驗光師對外發聲的單一窗口。當政府要修驗光相關法規、健保要談給付、媒體要找「業界代表」,找的是全聯會,不是你那個地方公會。你每年交的會費往上供養的,其實是一個能影響整個行業遊戲規則的組織。地方公會管你的執業日常,全聯會管的是會影響你十年後執業環境的大方向。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27 條為公會組織架構規範,採二層設計: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設地方公會,並授權(得設)成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全國驗光師對外統合與政策對口的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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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公會分幾層?▾
兩層:直轄市與縣(市)地方公會,加上全國層級的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Q2全國聯合會是強制設立的嗎?▾
不是。第 27 條用「得設」,屬授權非強制,須依第 30 條門檻發起。
Q3地方公會跟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地方公會管執業日常會務,全國聯合會負責與中央主管機關、健保等對口。
Q4搬到外縣市執業,公會會籍會跟著走嗎?▾
不會。公會按行政區分設,換轄區執業須重新處理會籍。
Q5設立全國聯合會的門檻是什麼?▾
依第 30 條,須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才能發起。
Q6想推動全國性議題該找哪個公會?▾
全國聯合會,它才是與中央主管機關對口的層級,地方公會份量有限。
Q7驗光生公會也適用這套架構嗎?▾
是。依第 40 條,驗光生公會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的規定。
Q8公會由哪個機關主管?▾
依第 26 條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目的事業受衛生福利部指導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ocal_association | national_federation |
|---|---|---|
| 層級 | 直轄市 / 縣(市) | 全國 |
| 主要功能 | 執業日常會務、研習、會員管理 | 對中央主管機關、健保政策對口與統合 |
| 設立性質 | 執業強制加入(配套第 9 條) | 得設(授權非強制) |
| 設立門檻 | 轄區驗光師 21 人以上發起(第 29 條) | 三分之一以上地方公會完成組織(第 30 條) |
| 影響範圍 | 在地執業環境 | 全國性法規與行業遊戲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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