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2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須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未滿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共同組織。
Q · 我這個縣市驗光師不到 21 人,沒辦法組公會怎麼辦?
可加入鄰近區域公會,或與鄰區合組一個公會
依驗光人員法第29條,要在直轄市或縣(市)成立驗光師公會,須有該轄區內二十一位以上驗光師發起組織。人數未滿二十一人的地區並非無解:當地驗光師可加入鄰近區域已成立的公會,或由相鄰幾個區域的驗光師共同組織一個跨區公會。由於執業採強制入會,偏鄉驗光師開業前應先確認自身會籍歸屬,避免卡在執業登記程序。
二十一。這個數字決定了一個縣市能不能擁有自己的驗光師公會。第29條規定,要在某個直轄市或縣市組一個地方公會,至少要有二十一位驗光師當發起人。湊不到二十一人怎麼辦?法律給了出路:人數不足的地區,驗光師可以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或者幾個相鄰的小區一起合組一個。對偏遠縣市的驗光師來說,這條很實際:你所在的縣可能根本沒有自己的公會,你的會籍與服務得靠隔壁縣市。結合強制入會的規定(第9條),這代表你執業前要先搞清楚:我這個地方到底有沒有公會,不然我該加入哪一個。
驗光人員法第29條為驗光師地方公會的設立門檻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公會須由轄區內二十一人以上驗光師發起組織;未達人數者得加入鄰近區域公會或共同組織,兼顧公會的代表性與偏遠地區專業組織的可及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驗光人員法第29條早想到了。發起組織地方公會要二十一位驗光師以上,人數不足時有兩條路:加入鄰近區域已成立的公會,或跟鄰近區域的驗光師共同組織一個公會。內行人提示:因為執業強制入會,偏鄉驗光師開業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歸屬哪個公會,別等到執業登記才發現無會可入而延誤開業。
是指要有二十一位以上的驗光師共同發起組織這個公會,他們是創會的核心成員,也是地方公會合法成立的人數門檻。第29條同時規定未達此數的地區可加入鄰區或合組,確保人少的地方驗光師仍有公會可歸屬。
可以。人數未滿二十一人的相鄰區域,得依驗光人員法第29條共同組織一個跨區公會。內行人提示:與其各自寄籍他鄉,主動聯合鄰區共組可一次取得對主管機關的對口地位,保留在地話語權。
直轄市、縣(市)地方公會須由轄區內二十一位以上驗光師發起組織,是合法成立的人數門檻。
指由二十一位以上驗光師共同擔任創會發起人,依人民團體法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自組需湊滿 21 人且最獨立;加入鄰區最快完成入會但寄籍他區;合組由相鄰不足區域聯合新設保留話語權。
執業強制入會(第9條)使第29條的公會歸屬成為開業前必辦事項,沒公會可入就得靠鄰區。
兩條路:加入鄰近區域已成立的公會,或與相鄰區域驗光師共同組織一個跨區公會。
湊齊二十一位以上發起人,依人民團體法程序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先確認當地有無公會、自己該歸屬哪一個,完成強制入會再辦執業登記,避免延誤。
由相鄰未滿 21 人的區域驗光師共同發起、合計達門檻後聯合設立單一跨區公會。
求快選加入鄰區;想保留在地對主管機關話語權選合組,但需跨區協調共識。
| option | condition | advantage | limit |
|---|---|---|---|
| 自組地方公會 | 轄區驗光師達 21 人 | 在地獨立、對主管機關有直接對口話語權 | 須湊滿發起人數 |
| 加入鄰近區域公會 | 轄區未滿 21 人 | 最快完成強制入會、門檻低 | 會籍寄於他區、在地代表性弱 |
| 與鄰區共同組織 | 相鄰多區皆未滿 21 人 | 聯合後取得規模與對口地位 | 需跨區協調共識 |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