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1條規定公會理事名額上限為縣市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監事不得逾理事三分之一,理事長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
Q · 驗光師公會理事長怎麼選出來?
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產生
依驗光人員法第31條,理事長不是會員直接票選,而是三層產生:先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理事再互選出常務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最後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不設常務理事者,則就理事中互選。因此真正的決勝點是擠進常務理事那個小圈子,沒進去就沒有理事長的參選資格。
驗光師公會不是隨便誰想當理事就能當的地方,這條把整個權力結構的天花板釘死了。縣市公會理事最多二十一人,直轄市二十七人,全國聯合會三十五人,而且不管會員有多少,理事人數絕不能超過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為什麼這個限制重要?因為它防止公會變成「人人都是理事」的橡皮圖章,讓非理事的會員在大會上還保有制衡的力量。真正的核心其實在常務理事,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裡選出來。也就是說,你想當理事長,得先擠進理事,再擠進常務理事,最後才有資格被選為理事長。三層門檻,層層篩選。看懂這個結構,你就知道公會選舉真正的戰場在哪裡。
驗光人員法第31條為公會組織結構性規範,設定各級驗光師公會理事、監事、候補與常務職的名額上限:縣市公會理事至多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理事不得逾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監事不得逾理事三分之一、候補與常務職均不得逾各該名額三分之一,並規定理事長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構成公會治理的權力分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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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是直接選理事長,而是要先當選理事,再被理事們互選為常務理事,最後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常務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這個小圈子才是真正的決勝點,進不去就沒有理事長的參選資格。
為了防止公會被理事會完全把持。如果理事人數可以無限擴張,極端情況下全體會員都是理事,會員大會的監督功能就形同虛設。把理事上限壓在會員二分之一以內,確保永遠有一群非理事會員能在大會上制衡。
縣市公會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且一律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
理事是入場券、人數較多;常務理事是核心決策職,名額卡在理事三分之一,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中選。
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的預備職,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互選一人擔任,負責召集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
三層:會員大會選理事 →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 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
取級別上限(縣市21/直轄市27/全國35)與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兩者中的較小值。
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例如理事21人時常務理事最多7人。
押在常務理事的名額爭奪,而非全部理事席次;把票源集中在那不到三分之一的位子。
同走人民團體法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邏輯,僅各級理事絕對人數上限因專業母數不同而異。
理事上限21對35,且全國聯合會當選資格不限於各地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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