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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驗光人員法 第 31 條

  1. 1.驗光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 二、直轄市驗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三、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各級驗光師公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3. 3.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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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1條規定公會理事名額上限為縣市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監事不得逾理事三分之一,理事長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

Q · 驗光師公會理事長怎麼選出來?

依驗光人員法第31條,理事長不是會員直接票選,而是三層產生:先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理事再互選出常務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最後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不設常務理事者,則就理事中互選。因此真正的決勝點是擠進常務理事那個小圈子,沒進去就沒有理事長的參選資格。

白話解讀

驗光師公會不是隨便誰想當理事就能當的地方,這條把整個權力結構的天花板釘死了。縣市公會理事最多二十一人,直轄市二十七人,全國聯合會三十五人,而且不管會員有多少,理事人數絕不能超過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為什麼這個限制重要?因為它防止公會變成「人人都是理事」的橡皮圖章,讓非理事的會員在大會上還保有制衡的力量。真正的核心其實在常務理事,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裡選出來。也就是說,你想當理事長,得先擠進理事,再擠進常務理事,最後才有資格被選為理事長。三層門檻,層層篩選。看懂這個結構,你就知道公會選舉真正的戰場在哪裡。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31條為公會組織結構性規範,設定各級驗光師公會理事、監事、候補與常務職的名額上限:縣市公會理事至多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理事不得逾全體會員二分之一、監事不得逾理事三分之一、候補與常務職均不得逾各該名額三分之一,並規定理事長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構成公會治理的權力分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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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公會理事最多幾人?

縣市21人、直轄市27人、全國聯合會35人,且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

Q2驗光師公會理事長怎麼產生?

由理事互選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Q3常務理事名額有幾人?

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例如理事21人時常務理事最多7人。

Q4驗光師公會監事名額怎麼算?

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Q5候補理事、候補監事有名額限制嗎?

有,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Q6理事名額為什麼不能超過會員一半?

為保留非理事會員在會員大會的制衡力,避免公會被理事會架空。

Q7監事會召集人怎麼產生?

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Q8不設常務理事的公會理事長怎麼選?

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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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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