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任者不得超過半數,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Q · 驗光師公會理事長可以一直連任嗎?
不行,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最多做六年。
依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因此一位理事長最多連續任職兩屆、共六年,期滿即須交棒;同時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且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每屆至少強制半數席次換新血,避免公會權力被同一批人長期把持。
權力會上癮,法律對這件事很清楚。這條給驗光師公會的任期設了三道煞車:理事、監事任期都是三年;就算連選連任,回鍋的人不能超過二分之一;最關鍵的是,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換句話說,一個理事長就算做得再好、人脈再廣,最多也只能坐六年,時間到就得交棒,這不是針對誰,而是防止公會變成某個人的私人王國。「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這句更狠,它強制每一屆都得有新血進來,不讓整個理事會年復一年由同一批人把持。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公會改選不只是換椅子,而是法律刻意設計的權力流動機制。
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為驗光師公會職員任期限制規範,明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藉由任期上限與強制換血機制,確保公會權力定期流動、避免特定人長期壟斷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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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限制的是「連任」,也就是連續擔任。理論上中間隔了一屆不是現任,再參選的爭議空間就出現了,但實務上各公會章程可能訂得更嚴格。這種「隔屆復出」是否合法,關鍵要看該公會章程和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的函釋,不能只看法條字面,先調出你們公會章程比對最準。
限制的是整個理事會(或監事會)裡能連任的人數比例。假設理事二十一人,下一屆能從原班人馬連任的最多只有約十人,剩下的位子必須由新當選者填補。這是強制新陳代謝的設計,確保每屆都有過半的流動空間,避免理事會被同一批人長期壟斷。
規範驗光師公會理監事任期與理事長連任上限的條文,是公會權力定期流動的制度依據。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期滿須召開會員大會改選。
下屆能從原班人馬連任的理監事最多只有半數,其餘席次必須由新當選者填補,是強制換血條款。
前者管整個理監事會的連任比例(不得過半),後者單獨限制理事長最多連任一次,兩條規則並存。
調章程與選任名冊→比對是否已連任一次→已連任再參選即抵觸第 32 條→可向主管機關陳情。
統計擬連任的理監事人數是否超過總席次二分之一,例如理事二十一人,連任上限約十人。
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檢具事證,依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請求處分或撤銷決議。
調閱歷屆選任職員簡歷名冊與會員大會紀錄,比對連續任職屆數即可佐證。
一個限「理事長」連續任職次數(一次為限),一個限「整體理監事」連任人數比例(不得過半),對象與標準都不同。
本條只限「連續」連任,隔屆復出是否合法須看公會章程與主管機關函釋,屬灰色地帶。
| 對象 | 任期 | 連任限制 |
|---|---|---|
| 理事 | 三年 | 連選連任者全體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 監事 | 三年 | 連選連任者全體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 理事長 | 依理事任期(三年) | 連任以一次為限(最多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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