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33 條
- 1.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2.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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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3條放寬全國聯合會理監事資格:當選不限地方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地方派出的代表也不必是地方理監事。
Q · 不是地方公會理監事,能選全國聯合會理監事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33條第一項,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第二項並規定地方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換言之,要進入全國聯合會決策核心,不需要先在地方公會掛任理監事職務,但實際參選仍須符合全國聯合會章程所定的會員代表或被推派資格。
白話解讀
這條解開了一個很多人以為理所當然的綁定。全國聯合會的理事、監事,你會直覺認為一定是各地公會派去的那些「會員代表」才能當選吧?錯了。本條第一項明白說: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的當選,不限於選派參加的會員代表。第二項反過來再補一刀:地方公會派去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也不限於是該地公會的理監事。這兩句話拆掉了兩道隱形的資格牆,讓全國聯合會能延攬到真正有能力的人,而不被「你得先是地方代表」「你得先是地方理監事」這種層層資格卡死。對想在全國層級發揮的驗光師來說,這是一扇你以為鎖著、其實開著的門。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33條為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人事資格放寬條款,明定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亦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旨在維繫地方連結的同時,拓寬全國層級延攬專業人才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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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33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當選不限地方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地方派出的代表也不必是地方理監事。
Q2不是地方理監事可以選全國聯合會理監事嗎?▾
可以,第33條第一項明文不設此門檻,但仍須符合全國聯合會章程資格。
Q3地方公會派代表一定要派理事長嗎?▾
不必,第33條第二項放寬,可派最適任的會員,不限理監事。
Q4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多久?▾
依第32條為三年,連選連任受比例限制,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Q5驗光師公會分哪幾級?▾
依第27條分為直轄市、縣(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聯合會。
Q6全國聯合會怎麼設立?▾
依第30條,須三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公會完成組織後發起。
Q7第33條放寬資格會影響地方代表性嗎?▾
仍透過會員代表機制維繫地方連結,只是鬆綁雙重資格牆。
Q8驗光生公會適用同樣規定嗎?▾
依第40條,驗光生公會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national_federation | local_association |
|---|---|---|
| 理監事當選資格 | 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第33條第1項) | 由該轄區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第31條) |
| 被選派代表之資格 | 地方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第33條第2項) | —(不適用) |
| 任期與連任 | 理監事三年,連選連任受限,理事長連任一次(第32條) | 同(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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