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3條放寬全國聯合會理監事資格:當選不限地方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地方派出的代表也不必是地方理監事。
Q · 不是地方公會理監事,能選全國聯合會理監事嗎?
可以,第33條明文不設這道門檻。
依驗光人員法第33條第一項,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第二項並規定地方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換言之,要進入全國聯合會決策核心,不需要先在地方公會掛任理監事職務,但實際參選仍須符合全國聯合會章程所定的會員代表或被推派資格。
這條解開了一個很多人以為理所當然的綁定。全國聯合會的理事、監事,你會直覺認為一定是各地公會派去的那些「會員代表」才能當選吧?錯了。本條第一項明白說: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的當選,不限於選派參加的會員代表。第二項反過來再補一刀:地方公會派去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也不限於是該地公會的理監事。這兩句話拆掉了兩道隱形的資格牆,讓全國聯合會能延攬到真正有能力的人,而不被「你得先是地方代表」「你得先是地方理監事」這種層層資格卡死。對想在全國層級發揮的驗光師來說,這是一扇你以為鎖著、其實開著的門。
驗光人員法第33條為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人事資格放寬條款,明定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亦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旨在維繫地方連結的同時,拓寬全國層級延攬專業人才的空間。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的當選不以選派的會員代表為限,第二項也規定派去的代表不必是地方理監事。換言之,當選全國理監事不需要先在地方掛任何職務,但實際參選仍須符合全國聯合會章程的會員代表或被推派資格。
不一定。本條第二項明白放寬,地方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的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你們可以派出最熟悉全國議題、最有能力斡旋的會員,而不必拘泥於職銜,讓地方公會在全國舞台上的代表選擇更靈活。
規定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當選不限地方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地方派出的代表也不必是地方理監事,是一條資格放寬條款。
地方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全國聯合會、代為行使會員權利的代表,與「理監事」是兩個不同身份。
全國聯合會當選資格放寬(第33條),地方公會則由轄區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第31條)。
第一項放寬「理監事不必來自會員代表」,第二項放寬「代表不必是地方理監事」,拆兩道牆。
先取得全國聯合會章程認可的會員或被推派資格,再依章程參選;第33條已免除地方掛職的前提。
依第33條第二項可不限理監事,建議挑最熟悉全國議題、最能斡旋的會員,再依公會章程程序選派。
先看第30條設立門檻、第31條選舉、第32條任期,再回到第33條確認資格放寬範圍。
查閱全國聯合會章程的會員代表與被推派資格規定,第33條只免除地方理監事門檻,章程資格仍須符合。
第31條是公會理監事的選舉產生方式,第33條專門放寬全國聯合會理監事與代表的資格限制。
全國聯合會因第33條較寬,當選不綁地方代表身份;地方公會仍須由轄區會員選舉產生。
| aspect | national_federation | local_association |
|---|---|---|
| 理監事當選資格 | 不以地方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第33條第1項) | 由該轄區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第31條) |
| 被選派代表之資格 | 地方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第33條第2項) | —(不適用) |
| 任期與連任 | 理監事三年,連選連任受限,理事長連任一次(第32條) | 同(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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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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