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34 條
- 1.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
- 2.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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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4條規定驗光師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劃分區域、按比例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
Q · 驗光師公會一年一定要開會員大會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34條第1項,驗光師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形式。第2項則規定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公會「得」依章程劃定區域、按會員比率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注意是「得」(可以)而非「應」(必須)。
白話解讀
公會一年至少得開一次會員大會,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不是可開可不開的形式。但這條真正有意思的是第二項:當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可以改用「會員代表大會」取代「會員大會」。為什麼這個轉換重要?因為直接民主到了一定規模就會卡住,三百個驗光師擠在一起開會、表決,光是湊齊法定人數就是噩夢。於是法律允許大公會劃分區域、按比例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原本屬於全體會員的權力。這個三百人的門檻,是公會從「全員直接參與」過渡到「代議制」的法律分水嶺。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一個公會大到什麼程度、權力會如何重新分配。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34條為公會治理的會議制度規範:第1項課予驗光師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強制義務;第2項在會員逾三百人時開放以「會員代表大會」取代「會員大會」的代議制選項,由各區域按會員比率選出代表行使原屬全體會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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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公會一年要開幾次會員大會?▾
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可加開臨時大會。
Q2公會今年沒開會員大會合法嗎?▾
不合法,第34條第1項是每年強制召開一次。
Q3會員代表大會跟會員大會差在哪?▾
前者由各區選出的代表開會,後者全體會員親自參與。
Q4會員超過三百人就一定要改代表制嗎?▾
不是,條文用「得」是可以而非必須,仍可開全體會員大會。
Q5代表怎麼產生?▾
依章程就會員分布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
Q6改代表制後普通會員還有投票權嗎?▾
改為先選代表、再由代表行使大會職權,直接表決權轉一層。
Q7公會不開大會會員能怎麼辦?▾
可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連署請求召開,或向主管機關反映。
Q8臨時大會什麼時候開?▾
必要時得召集,例如重大爭議或緊急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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