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4條規定驗光師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劃分區域、按比例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
Q · 驗光師公會一年一定要開會員大會嗎?
要,每年至少開一次
依驗光人員法第34條第1項,驗光師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形式。第2項則規定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公會「得」依章程劃定區域、按會員比率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注意是「得」(可以)而非「應」(必須)。
公會一年至少得開一次會員大會,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不是可開可不開的形式。但這條真正有意思的是第二項:當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可以改用「會員代表大會」取代「會員大會」。為什麼這個轉換重要?因為直接民主到了一定規模就會卡住,三百個驗光師擠在一起開會、表決,光是湊齊法定人數就是噩夢。於是法律允許大公會劃分區域、按比例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原本屬於全體會員的權力。這個三百人的門檻,是公會從「全員直接參與」過渡到「代議制」的法律分水嶺。看懂這條,你就知道一個公會大到什麼程度、權力會如何重新分配。
驗光人員法第34條為公會治理的會議制度規範:第1項課予驗光師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強制義務;第2項在會員逾三百人時開放以「會員代表大會」取代「會員大會」的代議制選項,由各區域按會員比率選出代表行使原屬全體會員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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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第34條規定公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這是強制義務。理事會無故不召開時,會員可依章程及人民團體法連署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或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反映。實務上長期不開大會常伴隨財務或選舉爭議,會是主管機關介入的重要違規事證。
不是完全沒有,而是行使方式改變。會員超過三百人改採會員代表大會後,由各區域按會員比率選出的代表行使大會職權,你的權利轉化成選出代表並對代表表達意見。實務上誰當你們區域的代表就變得關鍵,想影響公會決策得先把票投給能代表你立場的人。
不是。第34條第2項用的是「得」而非「應」,代表改採會員代表大會是公會的選項,不是逾三百人就強制改制。公會仍可依章程選擇維持全體會員大會。實務上是否改制取決於章程規定與召集成本的衡量。
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可召集臨時大會,這是第34條第1項的強制義務。
會員逾三百人時,按會員比率選出代表組成、代行會員大會職權的會議,屬代議制。
前者全體會員親自一人一票,後者由各區選出的代表代為行使表決權,差一層代議。
選項。第2項用「得」,逾三百人是開放改制而非強制改制。
依章程比例連署請求召開臨時大會,理事會仍拒絕則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
依章程就會員分布劃定區域,按各區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
趁改制前最後一次全體大會還握有一人一票,把該爭取的權益議題提出。
衡量會員人數、召集出席成本與章程規定,逾三百人且直接開會困難時才改。
會員大會一人一票影響力最直接;代表大會方便運作但個人影響力被稀釋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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