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重點摘要驗光師公會須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與職員簡歷名冊,送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Q · 驗光師公會要怎麼才算正式成立?
要訂章程、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再送衛生機關備查
依驗光人員法第35條,驗光師公會須先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政系統)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衛生系統)備查。立案是取得合法團體地位的關卡,備查是讓專業主管機關知情,兩件事、兩套機關缺一不可。
一個驗光師公會要正式「活過來」,光是有人發起、有人加入還不夠,它必須跨過這條設下的行政關卡。公會得先訂出自己的章程,造好會員名冊和選任職員的簡歷名冊,然後送交所在地的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同時還要分送中央和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搞清楚的雙頭管理:公會作為「人民團體」要受社政系統(如內政部、地方社會局)管,作為「驗光專業團體」又要受衛生系統(衛福部、衛生局)管。立案和備查是兩件不同的事:立案是取得合法地位的關卡,備查是讓專業主管機關知情。看懂這條,你就知道驗光師公會頭上同時有兩個婆婆。
驗光人員法第35條為驗光師公會的成立程序規範,要求公會訂立章程並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後,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再分送中央及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建立「人民團體立案」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行的雙軌監督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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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政系統)登記取得合法團體地位,是公會能不能正式運作的關卡;備查是向中央及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報知,讓專業主管機關掌握這個團體的存在和組成。因為公會具有「人民團體」和「驗光專業團體」雙重身分,分別受社政和衛生兩套系統監督,送件時兩邊都要顧到。
不行。本條明文要求公會訂立章程後,要連同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章程不是公會內部說了算的文件,它是主管機關審查公會是否合法運作的核心依據,內容還必須符合人民團體法和驗光人員法的強制規定,違反的條款就算大會通過也可能無效。
要。依驗光人員法第40條,驗光生公會的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的規定,因此第35條的訂章程、造名冊、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的程序,驗光生公會同樣適用。
依驗光人員法第35條,須訂章程、造會員與職員名冊,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衛生機關備查,才算正式成立。
立案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登記、取得合法團體地位的核准性程序,是公會能否正式運作的關卡。
備查是向衛生主管機關知會存查,讓專業主管機關掌握團體存在與組成,屬報備性質非核准。
公會兼具人民團體與驗光專業團體身分,分別受社政(立案)與衛生(備查)兩套系統監督。
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理監事)簡歷名冊三份核心文件。
送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另分送中央衛福部及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視機關審查與文件補正而定;文件不齊或送錯機關被退件,恐讓運作空窗數月。
以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為準,取得後公會始得對外簽約、收費、代表會員。
立案是取得合法地位的核准程序(社政機關),備查是知會存查(衛生機關),法律效果與送件對象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立案 | 備查 |
|---|---|---|
| 目的 | 取得合法團體地位 | 讓專業主管機關知情 |
| 主管系統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社政) | 衛生主管機關(中央+地方) |
| 法律效果 | 未完成則公會對外行為效力有疑義 | 未送達屬程序瑕疵,得補正 |
| 動作性質 | 申請並經審查核准 | 知會、存查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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