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36 條
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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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6條規定各級驗光師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一項法定事項,包括會費、專業倫理規範、理監事選任與章程修改,缺一項在法律上即有瑕疵。
Q · 驗光師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
依驗光人員法第36條,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必須載明十一項法定事項,包括名稱區域、宗旨組織、會員入會出會、應納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事監事名額權限與選任解任、各種會議規定、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經費會計、章程之修改,以及其他依法令應載明事項。少載一項,章程在法律上即有瑕疵,主管機關得要求補正。
白話解讀
你拿到驗光師執照、加入公會那天,大概沒人叫你讀過公會章程。但這份章程其實是一份約束你的合約:你每年要繳多少會費、什麼時候繳(第四款),你要遵守哪些專業倫理(第八款),公會怎麼開會、誰能當理監事(第六、七款),全寫在裡面。第36條規定章程「必須」載明這十一件事,少一項在法律上就有瑕疵。為什麼這對你有用?因為公會對你做的任何事,從收費到懲戒,都必須有章程依據。如果公會臨時加收一筆章程沒寫的費用,或用章程沒規定的程序處分你,你手上就有「於法無據」這張牌。多數會員從不讀章程,所以也從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拿章程反問公會。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36條為公會組織的章程必載事項規範,要求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強制載明十一款法定事項,涵蓋名稱組織、會費、會員代表與理監事選任、會議規則、專業倫理規範、經費會計及章程修改程序,構成公會對會員行使收費權與懲戒權的法律依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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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師公會章程必須寫哪些事?▾
依第36條共十一款法定必載:名稱區域、宗旨組織、入會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監事選任、各種會議規定、專業倫理規範、經費會計、章程修改、其他必要事項。
Q2公會章程去哪裡拿?▾
公會有提供章程給會員的義務,可直接向公會索取或於會員大會取得;亦可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查詢備查資料。
Q3公會可以隨便加收章程沒寫的費用嗎?▾
不行。第四款規定會費種類與繳納期限為章程必載,章程沒列的費用,正當性即有問題。
Q4章程少寫一款會怎樣?▾
十一款屬法定必載,缺一款主管機關得依第38條要求補正,公會據缺漏條款所為的收費或處分也可能因於法無據而被質疑。
Q5公會懲戒會員一定要有章程依據嗎?▾
是。第八款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必須載明章程,公會不能用未入章程的潛規則處分會員。
Q6誰可以修改公會章程?▾
第十款規定章程修改為必載事項,通常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程序決議,非理事會單方可決定。
Q7驗光生公會的章程也適用第36條嗎?▾
是。依第40條,驗光生公會之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章程必載事項相同。
Q8公會章程和人民團體法什麼關係?▾
驗光人員法第36條是專門職業公會的特別規定,人民團體法第12條是一般人民團體章程的普通規定,兩者並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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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驗光人員法第36條 | 人民團體法第12條 |
|---|---|---|
| 規範對象 | 各級驗光師(生)公會章程 | 一般人民團體章程 |
| 性質 | 專門職業公會特別規定 | 人民團體普通規定 |
| 倫理規範要求 | 第八款明定須載明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 未特別要求專業倫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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