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八、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6條規定各級驗光師公會章程必須載明十一項法定事項,包括會費、專業倫理規範、理監事選任與章程修改,缺一項在法律上即有瑕疵。
Q · 驗光師公會章程一定要寫哪些事?
依第36條須載明會費、倫理、選任等11項
依驗光人員法第36條,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必須載明十一項法定事項,包括名稱區域、宗旨組織、會員入會出會、應納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事監事名額權限與選任解任、各種會議規定、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經費會計、章程之修改,以及其他依法令應載明事項。少載一項,章程在法律上即有瑕疵,主管機關得要求補正。
你拿到驗光師執照、加入公會那天,大概沒人叫你讀過公會章程。但這份章程其實是一份約束你的合約:你每年要繳多少會費、什麼時候繳(第四款),你要遵守哪些專業倫理(第八款),公會怎麼開會、誰能當理監事(第六、七款),全寫在裡面。第36條規定章程「必須」載明這十一件事,少一項在法律上就有瑕疵。為什麼這對你有用?因為公會對你做的任何事,從收費到懲戒,都必須有章程依據。如果公會臨時加收一筆章程沒寫的費用,或用章程沒規定的程序處分你,你手上就有「於法無據」這張牌。多數會員從不讀章程,所以也從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拿章程反問公會。
驗光人員法第36條為公會組織的章程必載事項規範,要求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強制載明十一款法定事項,涵蓋名稱組織、會費、會員代表與理監事選任、會議規則、專業倫理規範、經費會計及章程修改程序,構成公會對會員行使收費權與懲戒權的法律依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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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有提供章程給會員的義務,你可以直接向公會索取,或在會員大會時取得。依第36條,章程必須載明十一項法定事項,包括會費、倫理規範、理監事選任。拿到後先看第四款(會費)和第八款(倫理規範),這兩項是公會日後對你收錢和懲戒的依據,是最該先搞清楚的部分。
不行。依第36條第十款,章程之修改是法定必載事項,必須依章程規定的程序,通常要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是理事會說了算。如果你發現會費被調漲卻沒開過會員大會表決,這個調漲在程序上就站不住腳,你有立場要求公會說明依據。
是。第八款規定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必須載明章程,公會不能用一條沒入章程的潛規則來處分你。被懲戒時可要求公會指出依據的章程條款。
是。依第40條,驗光生公會之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章程必載的十一項事項完全相同。
依第36條共十一款法定必載:名稱區域、宗旨組織、入會出會、會費及繳納期限、會員代表產生、理監事選任、會議規定、專業倫理規範、經費會計、章程修改、其他必要事項。
法律強制要求章程必須記載的項目,公會沒有自由決定要不要寫,少一款主管機關可要求補正,因此檢查章程完不完整本身就是監督公會的方式。
第八款要求章程載明會員應遵守的執業紀律準則與公約,它是公會日後懲戒會員的法律依據,沒入章程的潛規則不能用來處分會員。
第36條是專門職業公會的特別規定,特別要求載明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比人民團體法第12條的一般章程規定更嚴格。
公會有提供章程給會員的義務,可直接向公會索取,或於會員大會取得,亦可向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查詢備查資料。
逐項對照第36條十一款,確認每一款都有對應專條,重點先看第四款會費與第八款倫理規範。
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反映,依第38條要求公會補正缺漏的法定必載款項。
要求公會指出收費依據的章程款次,若章程第四款未列該費用,即可主張該收費於法無據。
| 比較面向 | 驗光人員法第36條 | 人民團體法第12條 |
|---|---|---|
| 規範對象 | 各級驗光師(生)公會章程 | 一般人民團體章程 |
| 性質 | 專門職業公會特別規定 | 人民團體普通規定 |
| 倫理規範要求 | 第八款明定須載明專業倫理規範與公約 | 未特別要求專業倫理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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