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及決議負有法定遵守義務。
Q · 縣市驗光師公會一定要遵守全國聯合會的決議嗎?
要,這是第37條明定的法定遵守義務。
依驗光人員法第37條,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及決議負有遵守義務,這是法律明定、不是公會自願配合。換句話說,全國聯合會做出的決議會透過組織層級拘束地方公會,再傳導為約束會員的規則。地方公會若要拒絕執行,原則上沒有選擇權,只能循內部程序回到聯合會層級去爭。
驗光師公會分成兩層:你所在的縣市公會,和全國的聯合會。第37條講的就是這兩層之間的關係,下級的縣市公會對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和決議「有遵守義務」。這句看似官僚的話,對你這個基層會員其實有實質影響:全國聯合會在台北開會做出的決定,會透過這條規定一路流到你的縣市公會,再變成約束你的規則。換句話說,影響你執業的規範,不只來自你繳費的那個縣市公會,也可能來自一場你從沒參加過的全國層級會議。知道這條,你才看得懂當縣市公會說「這是聯合會的決議,我們也得照辦」時,他們不是在推卸責任,而是真的有法律上的遵守義務。
驗光人員法第37條為公會分級組織的拘束性規範,明定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負有遵守義務,確立地方公會在聯合會規範範圍內須一致遵循、僅在自身會務保有自主的金字塔式自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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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依第37條,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這是法定的,不是縣市公會在推託。但「遵守義務」的前提是聯合會的決議本身合法、程序正當;若懷疑該決議違法或越權,施力點是去聯合會層級或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視,而不是糾纏縣市公會。
因為公會是分級的金字塔結構。你加入縣市公會,縣市公會依第37條又受聯合會章程決議拘束,這層關係自然傳導到你身上。反過來說,你想改變執業規則時,透過縣市公會選出的會員代表去影響全國聯合會的方向,會比只在地方使力更有效。
規定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對全國聯合會的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確立公會分級的拘束關係。
下級縣市公會對上級全國聯合會章程決議在法律上負有遵循義務,不是自願配合,沒有不遵守的自由。
由三分之一以上縣市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設立的全國層級公會(第30條),其決議拘束各地方公會。
章程是公會的基本規範(第36條列必載事項),決議是依章程程序做成的個別決定,兩者對縣市公會都有拘束力。
可能構成違反法令章程,依第38條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警告、撤銷決議、整理乃至限期改善。
施力點在聯合會層級或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視該決議的合法性與程序,而非糾纏縣市公會。
向公會調閱規範依據:是縣市公會自訂章程,還是引用聯合會決議,這決定你該往哪一層施力。
透過縣市公會選出的會員代表去影響全國聯合會的決議方向,比只在地方喊話更有槓桿。
第37條規範的是縣市公會對聯合會的義務;會員受拘束是經由縣市公會章程決議再傳導,屬不同層級。
兩者對縣市公會都有遵守義務,但決議須在章程及法令授權範圍內做成,越權決議的拘束力可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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