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38 條
- 1.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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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處分,輕者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Q · 公會通過的決議違法,我能怎麼處理?
依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四種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其中警告與撤銷決議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會員不必只能忍受或退會,可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撤銷違法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
白話解讀
你對公會的某個決議很不滿,覺得理監事亂搞,你以為唯一的選擇是忍下來或退會。第38條告訴你還有第三條路: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管理人民團體的政府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可以出手,輕則警告、撤銷那個違法決議,重則撤免理監事、勒令限期整理(派人接管重整會務)。注意第二項,警告和撤銷決議這兩種較輕的處分,衛生主管機關也能做。這代表什麼?當公會的決議於法不合,你不必只能在公會內部碰壁,你可以向外部的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來撤銷那個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這是制衡公會權力的外部開關,而按下它的可以是你這個不服的會員。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為職業團體監督性規範,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取由輕至重四階段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前兩款較輕處分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本條構成國家對公會自治的外部矯正機制,避免自治淪為脫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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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是什麼?▾
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法或違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取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階梯式處分。
Q2公會決議違法可以怎麼處理?▾
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檢舉,附上違反的法令或章程條文及決議紀錄,請求依第 38 條撤銷決議。
Q3主管機關真的會撤掉理監事嗎?▾
會,但門檻較高。撤免理監事屬較重處分,通常需有把持會務、財務不清等重大且具體違反法令章程事證。
Q4限期整理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認定公會運作失靈時,命其限期內整頓會務與財務,期限內未改善將進一步剝奪自治運作權,是最重處分之一。
Q5警告和撤銷決議誰可以做?▾
依第 38 條第二項,警告與撤銷決議兩款較輕處分,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衛生主管機關都能為之。
Q6我要告公會該怎麼開始?▾
對付違法決議第一步通常不是上法院,而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由行政權撤銷,成本更低、速度更快。
Q7檢舉需要準備什麼事證?▾
公會章程、那份違法決議紀錄、相關公文,並明確指出決議違反第幾條法令或章程。
Q8驗光生公會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依第 40 條,驗光生公會之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規定,第 38 條監督處分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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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款別 | 嚴重度 | 適用情形 | 得為機關 |
|---|---|---|---|
| 第一款 警告 | 最輕 | 輕微違反法令或章程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
|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 | 中 | 特定違法決議使其自始無效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
|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 | 重 | 理監事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把持會務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 第四款 限期整理 | 最重 | 公會運作失靈、財務不清需重整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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