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處分,輕者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Q · 公會通過的決議違法,我能怎麼處理?
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該違法決議
依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四種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其中警告與撤銷決議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會員不必只能忍受或退會,可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撤銷違法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
你對公會的某個決議很不滿,覺得理監事亂搞,你以為唯一的選擇是忍下來或退會。第38條告訴你還有第三條路: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管理人民團體的政府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可以出手,輕則警告、撤銷那個違法決議,重則撤免理監事、勒令限期整理(派人接管重整會務)。注意第二項,警告和撤銷決議這兩種較輕的處分,衛生主管機關也能做。這代表什麼?當公會的決議於法不合,你不必只能在公會內部碰壁,你可以向外部的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來撤銷那個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這是制衡公會權力的外部開關,而按下它的可以是你這個不服的會員。
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為職業團體監督性規範,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取由輕至重四階段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前兩款較輕處分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本條構成國家對公會自治的外部矯正機制,避免自治淪為脫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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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檢舉,依第38條,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公會得撤銷其決議。內行人提示:檢舉時一定要指出該決議具體違反哪條法令或章程,並附上決議紀錄和章程,事證越具體,啟動撤銷的機率越高。
會,但門檻較高。第38條第三款的撤免理事監事是較重處分,通常用於理監事有明確違反法令章程且情節重大的情形,較常見的是警告和撤銷決議。內行人提示:要動到撤免,往往需要財務不清、把持會務等具體事證,單純的路線之爭很難達標。
主管機關認定公會運作失靈時,命其限期內整頓會務與財務,本質上是政府派人進去把帳和會務重新理清楚。內行人提示:限期整理是最重的處分之一,一旦下達,公會應全力配合整頓以爭取保住自主運作權。
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法或違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階梯式處分。
由輕到重: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前兩款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後兩款專屬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公會運作失靈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整頓會務與財務,是剝奪自主運作權前的最重處分。
主管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之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確認違反的法令或章程條文 → 蒐集決議紀錄與章程 → 具狀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
公會章程、違法決議紀錄、相關公文,並明確指出違反第幾條,事證越具體越能啟動處分。
務必在期限內具體回應,沉默只會加重處分;有瑕疵就主動補正或撤回違法決議。
可循行政救濟,注意訴願原則上自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逾期難以翻案。
第 38 條是主管機關對公會的外部監督,第 39 條是公會對違規會員的內部處分權,方向相反。
| 處分款別 | 嚴重度 | 適用情形 | 得為機關 |
|---|---|---|---|
| 第一款 警告 | 最輕 | 輕微違反法令或章程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
|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 | 中 | 特定違法決議使其自始無效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
|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 | 重 | 理監事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把持會務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 第四款 限期整理 | 最重 | 公會運作失靈、財務不清需重整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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