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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驗光人員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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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處分,輕者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Q · 公會通過的決議違法,我能怎麼處理?

可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該違法決議

依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情形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四種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其中警告與撤銷決議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會員不必只能忍受或退會,可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撤銷違法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

白話解讀

你對公會的某個決議很不滿,覺得理監事亂搞,你以為唯一的選擇是忍下來或退會。第38條告訴你還有第三條路: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管理人民團體的政府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可以出手,輕則警告、撤銷那個違法決議,重則撤免理監事、勒令限期整理(派人接管重整會務)。注意第二項,警告和撤銷決議這兩種較輕的處分,衛生主管機關也能做。這代表什麼?當公會的決議於法不合,你不必只能在公會內部碰壁,你可以向外部的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來撤銷那個決議或處分相關幹部。這是制衡公會權力的外部開關,而按下它的可以是你這個不服的會員。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為職業團體監督性規範,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取由輕至重四階段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前兩款較輕處分並得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本條構成國家對公會自治的外部矯正機制,避免自治淪為脫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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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會通過的決議我覺得違法,可以怎麼處理?

你可以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地方多為社會局/處)檢舉,依第38條,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公會得撤銷其決議。內行人提示:檢舉時一定要指出該決議具體違反哪條法令或章程,並附上決議紀錄和章程,事證越具體,啟動撤銷的機率越高。

Q2主管機關真的會撤掉公會的理監事嗎?

會,但門檻較高。第38條第三款的撤免理事監事是較重處分,通常用於理監事有明確違反法令章程且情節重大的情形,較常見的是警告和撤銷決議。內行人提示:要動到撤免,往往需要財務不清、把持會務等具體事證,單純的路線之爭很難達標。

Q3限期整理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認定公會運作失靈時,命其限期內整頓會務與財務,本質上是政府派人進去把帳和會務重新理清楚。內行人提示:限期整理是最重的處分之一,一旦下達,公會應全力配合整頓以爭取保住自主運作權。

Q4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是什麼?

授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違法或違章程之驗光師公會,採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四種階梯式處分。

Q5四種處分差在哪?

由輕到重: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前兩款衛生主管機關亦得為之,後兩款專屬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Q6限期整理是什麼?

公會運作失靈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整頓會務與財務,是剝奪自主運作權前的最重處分。

Q7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主管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之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Q8公會決議違法怎麼檢舉?

確認違反的法令或章程條文 → 蒐集決議紀錄與章程 → 具狀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撤銷。

Q9檢舉要準備哪些事證?

公會章程、違法決議紀錄、相關公文,並明確指出違反第幾條,事證越具體越能啟動處分。

Q10收到主管機關要求說明怎麼辦?

務必在期限內具體回應,沉默只會加重處分;有瑕疵就主動補正或撤回違法決議。

Q11對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循行政救濟,注意訴願原則上自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逾期難以翻案。

Q12第 38 條 vs 第 39 條差在哪?

第 38 條是主管機關對公會的外部監督,第 39 條是公會對違規會員的內部處分權,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款別嚴重度適用情形得為機關
第一款 警告最輕輕微違反法令或章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特定違法決議使其自始無效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理監事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把持會務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第四款 限期整理最重公會運作失靈、財務不清需重整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嚴重度

第一款 警告
最輕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
第四款 限期整理
最重

適用情形

第一款 警告
輕微違反法令或章程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
特定違法決議使其自始無效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
理監事重大違反法令章程、把持會務
第四款 限期整理
公會運作失靈、財務不清需重整

得為機關

第一款 警告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第二款 撤銷其決議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
第三款 撤免理事監事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第四款 限期整理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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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