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公會得依章程並經合議機關決議予以懲戒,最重可除名。
Q · 公會可以把違規的會員除名嗎?
可以,但須依章程並經合議機關決議。
依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公會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會員,得處分到除名。但條文同時把懲戒綁在「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上,個別幹部一句話不算數。對驗光師而言,除名因執業常以加入公會為前提而格外嚴重,因此收到懲戒時,先檢查程序是否合於章程,往往比爭論實體對錯更有效。
你以為公會只是個繳會費、偶爾辦研習的地方?第39條揭開另一面:公會對你這個會員,握有懲戒權。當你違反法令或章程(包括第36條第八款的專業倫理規範),公會可以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來處分你。處分可能從警告到除名,而被公會除名對驗光師來說不是小事,因為執業常以加入公會為前提。但這條同時也是你的保護傘:它規定懲戒必須「依章程、依決議」,意思是公會不能由某個幹部一句話就罰你,必須走章程規定的程序、經過合議制機關的決議。程序不合,這個處分就有瑕疵。知道這點,被懲戒時你檢查的第一件事不是「我做錯了嗎」,而是「他們的程序對嗎」。
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為公會自律懲戒之授權規範:驗光師公會對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行為的會員,得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處分,處分種類由公會章程定之,最重可達除名。其特色在於懲戒權受「依章程、經合議決議」之程序拘束,兼具公會自律與會員程序保障雙重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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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39條規定,公會處分違規會員必須「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不能由個別幹部恣意決定。被處分時先別急著爭辯自己有沒有錯,先查這個處分有沒有走完章程規定的決議程序,程序沒走完,處分本身就站不住腳。
可能會,尤其是除名。驗光師執業實務上常以加入公會為條件,一旦被除名,會牽動執業資格;較輕的警告則主要影響專業聲譽。正因後果可能很重,被懲戒時值得在陳述意見階段就引用章程主張程序保障,而不是被動接受。
可以,但須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最重可除名。
公會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會員行使內部懲戒權的授權規範,懲戒須經合議決議。
種類由公會章程定,常見從警告、申誡到停權、除名,輕重依章程而異。
違反驗光人員法等法令,或公會章程(含第 36 條專業倫理規範)所定的會員義務。
先調章程比對懲戒種類與程序 → 確認是否經合議決議 → 在期限內書面陳述意見。
比對章程程序,檢查是否漏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或未給陳述意見機會。
先走章程申復程序,必要時提民事訴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
確認會員資格之訴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較低,律師費另計,金額視個案而定。
第 39 條公會罰個別會員,第 38 條主管機關罰公會團體,對象與發動者不同。
除名是公會內部處分,證書廢止屬主管機關依法之行政處分,效果與救濟途徑不同。
| 面向 | 公會懲戒會員(第39條) | 主管機關處分公會(第38條) |
|---|---|---|
| 處分對象 | 公會內部的個別會員 | 公會這個團體本身 |
| 發動者 | 公會(依章程經合議決議)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 處分種類 | 依章程,最重可除名 | 警告、撤銷決議、停止業務或職務、解散 |
| 對驗光師的影響 | 可能牽動個人執業資格 | 影響公會運作,間接波及會員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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