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39 條
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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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規定,驗光師公會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公會得依章程並經合議機關決議予以懲戒,最重可除名。
Q · 公會可以把違規的會員除名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公會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會員,得處分到除名。但條文同時把懲戒綁在「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上,個別幹部一句話不算數。對驗光師而言,除名因執業常以加入公會為前提而格外嚴重,因此收到懲戒時,先檢查程序是否合於章程,往往比爭論實體對錯更有效。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會只是個繳會費、偶爾辦研習的地方?第39條揭開另一面:公會對你這個會員,握有懲戒權。當你違反法令或章程(包括第36條第八款的專業倫理規範),公會可以依章程、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來處分你。處分可能從警告到除名,而被公會除名對驗光師來說不是小事,因為執業常以加入公會為前提。但這條同時也是你的保護傘:它規定懲戒必須「依章程、依決議」,意思是公會不能由某個幹部一句話就罰你,必須走章程規定的程序、經過合議制機關的決議。程序不合,這個處分就有瑕疵。知道這點,被懲戒時你檢查的第一件事不是「我做錯了嗎」,而是「他們的程序對嗎」。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為公會自律懲戒之授權規範:驗光師公會對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行為的會員,得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處分,處分種類由公會章程定之,最重可達除名。其特色在於懲戒權受「依章程、經合議決議」之程序拘束,兼具公會自律與會員程序保障雙重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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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人員法第 39 條在規範什麼?▾
公會對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會員,得依章程經合議機關決議處分。
Q2公會懲戒會員需要什麼程序?▾
須依章程,並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Q3公會理事長可以自己決定除名嗎?▾
不行,個人決定無效,必須經合議機關決議。
Q4被公會除名會影響執業嗎?▾
可能會,驗光師執業實務常以加入公會為前提。
Q5收到公會懲戒通知該先做什麼?▾
先調出章程,比對懲戒種類與程序是否有依據。
Q6公會懲戒有沒有救濟管道?▾
可在章程所定申復、陳述意見期限內主張,必要時提民事訴訟。
Q7公會懲戒的依據從哪裡來?▾
違反事由來自法令或章程,章程內容見第 36 條應載事項。
Q8程序瑕疵能不能翻案?▾
懲戒未經章程要求的合議決議,是常見的翻案突破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公會懲戒會員(第39條) | 主管機關處分公會(第38條) |
|---|---|---|
| 處分對象 | 公會內部的個別會員 | 公會這個團體本身 |
| 發動者 | 公會(依章程經合議決議)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
| 處分種類 | 依章程,最重可除名 | 警告、撤銷決議、停止業務或職務、解散 |
| 對驗光師的影響 | 可能牽動個人執業資格 | 影響公會運作,間接波及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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