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2 條
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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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規定,驗光所容留未具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業務,主管機關廢止其開業執照,處罰對象為驗光所本身而非個人。
Q · 驗光所讓沒證照的助理幫客人驗光,會怎樣?
依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驗光所只要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的人擅自執行驗光業務,主管機關就廢止其開業執照。處罰對象是驗光所本身,與該次生意金額、是否偶爾為之無關;常見認定證據包括監視器、排班表與客人證詞。負責人若要抗辯無容留故意,平時的制度與教育訓練紀錄遠比事後辯解有力。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家驗光所,生意好的時候一個人忙不過來,讓沒有證照的助理先幫客人「頂一下」驗光台。聽起來只是分擔工作,第42條卻把這件事的代價標到最高:廢止你的開業執照。這條罰的不是助理,是驗光所本身。也就是說,店裡只要「容留」沒有驗光人員資格的人擅自執行驗光業務,整家店的執照就沒了,跟那筆生意賺多少無關。法律的邏輯是:你的開業執照是發給「有專業把關能力的場所」的,一旦你讓沒資格的人上陣,這個前提就破了。更殘酷的是,你以為的「臨時頂一下」,在稽查員眼裡就是常態容留的證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屬醫事人員管理的行政罰規範,針對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業務的行為,課以廢止開業執照的最重效果。其規範對象為開業場所而非操作個人,立法目的在維護驗光所作為專業把關場所的擔保功能,與處罰無照個人的第 43 條互為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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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光所容留無照驗光會被罰什麼?▾
依驗光人員法第 42 條,廢止驗光所的開業執照,處罰對象是整家店。
Q2罰的是助理還是驗光所?▾
是驗光所本身,倒楣的是負責人;無照個人另依第 43 條罰鍰。
Q3偶爾讓助理頂一下也算容留嗎?▾
算。第 42 條沒有偶爾的豁免,查到非持證者實際驗光即成立。
Q4被廢止開業執照可以救濟嗎?▾
可以。屬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得提訴願。
Q5稽查怎麼證明驗光所有容留?▾
常用監視器、排班表、客人證詞,事後撇清通常來不及。
Q6學生實習驗光也會害店家被廢照嗎?▾
要看是否符合第 43 條但書的合法指導實習;無人指導自行驗光仍屬容留。
Q7第 42 條和第 41 條差在哪?▾
41 條罰出借證照的個人廢證書,42 條罰容留無照者的驗光所廢開業執照。
Q8怎麼預防驗光所被廢照?▾
排班與教育訓練白紙黑字限定驗光業務只由持證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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