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屬無期限的終身禁業,重新取得證書仍不得執業。
Q · 驗光師證書被廢止後還能再執業嗎?
不能,廢止屬終身禁業,重考新證也不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6 條,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本條未設期限,屬終身性質的執業禁止;縱使日後重新報考並取得新證書,仍因曾被廢止而不得充任。與停業、吊扣這類「期滿可復業」的處分不同,廢止是永久性的資格除名。
驗光這個行業在民國105年才正式立法納管,但它的罰則一點都不溫柔。第6條藏著整部法裡最重的一刀:只要你的驗光人員證書被「廢止」過,這輩子就再也不能當驗光人員。不是停業幾年,不是繳完罰款就能回來,是終身出局。很多人以為專業證照頂多被吊照一段時間,改過自新就能復出,這條告訴你:在驗光這一行,有些錯誤沒有回頭路。它和規範撤銷、廢止事由的條文搭配運作,把「曾被廢止」這件事變成一道永久的門,把你擋在門外。對眼鏡行老闆來說,這條的另一面更現實:你聘的驗光師如果是被廢止過證照的人,他根本沒資格驗光,店裡的驗光服務全部違法,被連坐的是你的店。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為驗光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積極消極要件中的禁止規定),明定凡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永久不得充任驗光人員。其法律效果為無期限的終身禁業,不因時間經過或重新取得證書而回復執業資格,是現行驗光人員管理制度中最嚴厲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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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第6條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且沒有設定期限,等於終身禁業。就算之後重新報考拿到新證書,仍會因為曾被廢止而不得執業。內行人提示:面臨廢止處分時務必在處分確定前用盡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一旦確定就沒有回頭路。
差別在第6條只寫「廢止」。廢止是原本合格、後因重大事由被收回資格;撤銷是當初給證書這件事本身就有瑕疵(如應考資格造假)。第6條的終身禁業文義上針對廢止。內行人提示:處分書上的用字會影響你後續能不能重來,律師會在程序裡死守撤銷與廢止的定性。
要求對方提供驗光人員證書字號與執業執照,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與證書狀態,被廢止者無法完成合法執業登記。內行人提示:別只看證書影本就錄用,影本可能是廢止前留下的;雇用無資格者執行驗光,店家本身也會依無照執業規定受罰。
是。第 6 條未設期限屬終身禁業,重考新證仍不得充任。
驗光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規定曾受廢止證書處分者永久不得充任驗光人員。
原本合格後因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事由,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收回資格。
無期限地永久禁止從事該專業,不因時間經過或重新考照而回復。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證書字號之執業登記與狀態,被廢止者無法完成合法執業登記。
索取證書正本與字號→向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狀態→確認無廢止紀錄→保留查核紀錄。
確認處分書是撤銷或廢止→30 日內提訴願爭執合法性與比例原則→必要時行政訴訟。
店內驗光全屬無照執業,店家可能依相關規定被連坐處罰,故須事前查核。
第 6 條只觸發於「廢止」;撤銷是資格自始有瑕疵,定性不同後果也不同。
| 項目 | 撤銷 | 廢止 |
|---|---|---|
| 法律性質 | 資格自始有瑕疵,視為從頭就不該核發 | 原本合格,因後續重大事由收回資格 |
| 典型事由 | 應考資格造假、文件不實 | 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行為 |
| 是否觸發第6條終身禁業 | 文義上針對「廢止」,撤銷未必直接適用 | 是,明文觸發終身不得充任 |
| 翻身空間 | 視定性可能仍有重來機會 | 無期限,重考新證仍不得執業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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