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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驗光人員法 第 6 條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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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屬無期限的終身禁業,重新取得證書仍不得執業。

Q · 驗光師證書被廢止後還能再執業嗎?

依驗光人員法第 6 條,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本條未設期限,屬終身性質的執業禁止;縱使日後重新報考並取得新證書,仍因曾被廢止而不得充任。與停業、吊扣這類「期滿可復業」的處分不同,廢止是永久性的資格除名。

白話解讀

驗光這個行業在民國105年才正式立法納管,但它的罰則一點都不溫柔。第6條藏著整部法裡最重的一刀:只要你的驗光人員證書被「廢止」過,這輩子就再也不能當驗光人員。不是停業幾年,不是繳完罰款就能回來,是終身出局。很多人以為專業證照頂多被吊照一段時間,改過自新就能復出,這條告訴你:在驗光這一行,有些錯誤沒有回頭路。它和規範撤銷、廢止事由的條文搭配運作,把「曾被廢止」這件事變成一道永久的門,把你擋在門外。對眼鏡行老闆來說,這條的另一面更現實:你聘的驗光師如果是被廢止過證照的人,他根本沒資格驗光,店裡的驗光服務全部違法,被連坐的是你的店。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為驗光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積極消極要件中的禁止規定),明定凡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永久不得充任驗光人員。其法律效果為無期限的終身禁業,不因時間經過或重新取得證書而回復執業資格,是現行驗光人員管理制度中最嚴厲的資格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師證書被廢止是終身禁業嗎?

是,第 6 條未設期限,屬終身性質,重考新證也不得執業。

Q2撤銷和廢止驗光師證書有什麼不同?

撤銷是資格自始有瑕疵(如應考造假),廢止是原本合格後犯重大事由;第 6 條盯的是「廢止」。

Q3眼鏡行聘到被廢止過的驗光師會怎樣?

該人無資格執業,店內驗光服務全屬無照執業,店家可能被連坐處罰。

Q4怎麼查驗光師證書有沒有被廢止?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與證書狀態,被廢止者無法完成合法執業登記。

Q5驗光師證書被廢止能重考嗎?

可以重考並取得新證書,但仍因曾被廢止而不得充任,等於重考無實益。

Q6收到廢止處分還有救濟管道嗎?

有,30 日內可提訴願爭執合法性與比例原則,處分確定後終身禁業即定案。

Q7驗光人員法第 6 條什麼時候立法?

驗光人員法於 2016 年(民國 105 年)1 月 6 日公布,第 6 條為其消極資格要件。

Q8被吊扣執照和被廢止證書一樣嗎?

不一樣,吊扣是期滿可復業,廢止是永久除名,後者才觸發第 6 條終身禁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廢止
法律性質資格自始有瑕疵,視為從頭就不該核發原本合格,因後續重大事由收回資格
典型事由應考資格造假、文件不實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行為
是否觸發第6條終身禁業文義上針對「廢止」,撤銷未必直接適用是,明文觸發終身不得充任
翻身空間視定性可能仍有重來機會無期限,重考新證仍不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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