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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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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屬無期限的終身禁業,重新取得證書仍不得執業。

Q · 驗光師證書被廢止後還能再執業嗎?

不能,廢止屬終身禁業,重考新證也不行

依驗光人員法第 6 條,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本條未設期限,屬終身性質的執業禁止;縱使日後重新報考並取得新證書,仍因曾被廢止而不得充任。與停業、吊扣這類「期滿可復業」的處分不同,廢止是永久性的資格除名。

白話解讀

驗光這個行業在民國105年才正式立法納管,但它的罰則一點都不溫柔。第6條藏著整部法裡最重的一刀:只要你的驗光人員證書被「廢止」過,這輩子就再也不能當驗光人員。不是停業幾年,不是繳完罰款就能回來,是終身出局。很多人以為專業證照頂多被吊照一段時間,改過自新就能復出,這條告訴你:在驗光這一行,有些錯誤沒有回頭路。它和規範撤銷、廢止事由的條文搭配運作,把「曾被廢止」這件事變成一道永久的門,把你擋在門外。對眼鏡行老闆來說,這條的另一面更現實:你聘的驗光師如果是被廢止過證照的人,他根本沒資格驗光,店裡的驗光服務全部違法,被連坐的是你的店。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為驗光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積極消極要件中的禁止規定),明定凡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永久不得充任驗光人員。其法律效果為無期限的終身禁業,不因時間經過或重新取得證書而回復執業資格,是現行驗光人員管理制度中最嚴厲的資格限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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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驗光師證照被廢止後,真的一輩子都不能再做嗎?

是的。第6條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且沒有設定期限,等於終身禁業。就算之後重新報考拿到新證書,仍會因為曾被廢止而不得執業。內行人提示:面臨廢止處分時務必在處分確定前用盡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一旦確定就沒有回頭路。

Q2撤銷證書和廢止證書有什麼不一樣?會不會都是終身禁業?

差別在第6條只寫「廢止」。廢止是原本合格、後因重大事由被收回資格;撤銷是當初給證書這件事本身就有瑕疵(如應考資格造假)。第6條的終身禁業文義上針對廢止。內行人提示:處分書上的用字會影響你後續能不能重來,律師會在程序裡死守撤銷與廢止的定性。

Q3我開眼鏡行,怎麼確認應徵的驗光師沒有被廢止過?

要求對方提供驗光人員證書字號與執業執照,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執業登記與證書狀態,被廢止者無法完成合法執業登記。內行人提示:別只看證書影本就錄用,影本可能是廢止前留下的;雇用無資格者執行驗光,店家本身也會依無照執業規定受罰。

Q4驗光師證照被廢止後真的一輩子都不能再做嗎?

是。第 6 條未設期限屬終身禁業,重考新證仍不得充任。

Q5驗光人員法第 6 條是什麼?

驗光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規定曾受廢止證書處分者永久不得充任驗光人員。

Q6什麼情況證書會被廢止?

原本合格後因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事由,由主管機關依本法收回資格。

Q7終身禁業是什麼意思?

無期限地永久禁止從事該專業,不因時間經過或重新考照而回復。

Q8怎麼查驗光師證書有沒有被廢止?

向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查詢證書字號之執業登記與狀態,被廢止者無法完成合法執業登記。

Q9眼鏡行聘驗光師前要怎麼查核?

索取證書正本與字號→向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狀態→確認無廢止紀錄→保留查核紀錄。

Q10收到廢止處分後該怎麼救濟?

確認處分書是撤銷或廢止→30 日內提訴願爭執合法性與比例原則→必要時行政訴訟。

Q11聘到被廢止的驗光師店家要承擔什麼?

店內驗光全屬無照執業,店家可能依相關規定被連坐處罰,故須事前查核。

Q12撤銷 vs 廢止驗光師證書哪個比較嚴重?

第 6 條只觸發於「廢止」;撤銷是資格自始有瑕疵,定性不同後果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撤銷廢止
法律性質資格自始有瑕疵,視為從頭就不該核發原本合格,因後續重大事由收回資格
典型事由應考資格造假、文件不實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行為
是否觸發第6條終身禁業文義上針對「廢止」,撤銷未必直接適用是,明文觸發終身不得充任
翻身空間視定性可能仍有重來機會無期限,重考新證仍不得執業

撤銷

法律性質
資格自始有瑕疵,視為從頭就不該核發
典型事由
應考資格造假、文件不實
是否觸發第6條終身禁業
文義上針對「廢止」,撤銷未必直接適用
翻身空間
視定性可能仍有重來機會

廢止

法律性質
原本合格,因後續重大事由收回資格
典型事由
取得證書後之重大違規行為
是否觸發第6條終身禁業
是,明文觸發終身不得充任
翻身空間
無期限,重考新證仍不得執業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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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規定:「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驗光人員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