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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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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原核定函影本。 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 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
  2. 2.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植手術未達六例或眼角膜移植手術未達十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其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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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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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原核定函影本。 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