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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原核定函影本。 二、醫院最近六年施行該器官類目之手術案例數。 三、更新之第二條第一項計畫書。
  2. 醫院依核定之器官類目,效期內施行心臟移植手術未達一例、肝臟移植手術(活體及屍體)未達四例、腎臟移植手術未達六例或眼角膜移植手術未達十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其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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